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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胡国品受贿案 (2007)巴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2-14 16:43:39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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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证人陈刚华的证言证实:2006年中秋节前,我们当时正在巴东县苦家岭搞滑坡治理施工,考虑到在施工期间的各种协调工作曾受到过地灾中心主任胡国品的关照,加之这个工程又是地灾中心所管项目,胡国品又是中心主任,以后还想搞工程需要得到胡国品的关照,因此,就借中秋节之机给胡国品送了5000元现金。当时,是晚上我一个人去胡国品家的,他也只有一个人在家,我对他说在巴东搞工程没少得到他的关照,感谢他对我们的关照,借过节之机表示一下感谢的心意。说完之后我就把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拿出来给胡国品,他推辞一下就收下了。在2006年腊月二十几,当时工程已竣工,但工程款还未完全结清,我以拜年的名义到胡国品家又给他送了5000元现金,当时是晚上,我去时只有他一个人在家,我对他说,工程已竣工了,很感谢他对我们施工的支持和关照,另外还想早点把剩余工程款结清,然后把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交给了他,他推辞一下也就收下了。过完春节后,今年正月份我到巴东参加移民地灾工作会议时(在移民宾馆),胡国品委托地灾中心出纳邓慧容将我第二次送给他的5000元现金退给了我。

  ②、证人邓慧蓉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底的一天,也就是全县召开地灾、移民工作会议的前两天(当时我们地灾中心工程和财务这两大块省里来审计时已出问题),我们中心主任胡国品把我叫到他办公室,拿出5000元现金(票面都是当100的)对我说:苦家岭滑坡治理项目部经理陈刚华给我提了一瓶酒,还有5000块钱,你帮我把这5000块钱退给他。我问他是那个陈经理,他说是苦家岭戴眼镜的那个,我又说我找不到他这个人,他说陈刚华明天要来参加地灾移民工作会议,你退给他不要就交财务做账。第三天也就是2007年3月1日,召开全县地灾移民工作会议时,苦家岭滑坡治理项目经理陈刚华来到巴东移民宾馆开会,当时开会时我和地灾中心的马原平一起到移民宾馆九楼会议室,我和马原平就给陈经理招手把他喊出来了,等陈经理出来后我就和他俩进了大会议室门口旁边的一个小屋内,当时屋里只有我和陈经理两人,门也关着的。进屋后我就对陈刚华说:“胡局长委托我给你转交5000块钱”。陈刚华接到我给他的5000块钱时做了个鬼样子,他拿着钱之后我叫他给我写个收据,尔后我们就出来进会议室开会去了。

  ③、书证:襄樊地质基础工程公司承建的巴东县苦家岭变形体(含客运站滑坡)治理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共63份,证实该公司承建了巴东县苦家岭变形体(含客运站滑坡)治理工程的事实。

  ④、被告人胡国品的供述证实:2006年10月,襄樊地质基础工程公司承包巴东县苦家岭滑坡治理项目的项目经理陈刚华到我家里送给我5000元现金,钱是用信封装着的,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在家,他送钱时对我讲,感谢我对他们工程项目上的关照,我推辞不要他的钱,他将钱丢在我家客厅的茶几上就跑了,我只好将钱收下。这笔钱也是混在我其它收入中一起开支使用的,没有单独存放。2006年腊月、2007年春节前,陈刚华又专程到我家里给我拜年,并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我当时推辞未推脱,今年正月初八上班后,我委托我们地灾防治中心出纳邓慧蓉将这5000元钱退给了陈刚华。

  (七)2007年4月份,被告人胡国品在巴东县信陵镇“丹阳民俗村”路口,收受承建巴东县东壤口镇陈家岭滑坡治理项目的江西南方隧道基础工程公司经理王雨龙所送现金10000元,并放在自家办公桌抽屉里,至案发时被检察机关扣押追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证人王雨龙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反正是在“五一”放假前,那天下午我到巴东县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去办事,晚上我就和他们单位上的人一起在西一路东山餐馆吃饭,吃饭时碰见了胡国品,吃完饭我就和胡国品一起坐面的车到西二路丹阳民俗村那里下车,在丹阳民俗村的路口那里,我将用牛皮信封装着的10000元现金塞到了胡国品的手提包里,胡国品简单推辞一下后就收下了这10000元现金。

  ②、书证:江西南方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巴东县陈家岭滑坡防治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59份,证实该公司在巴东县承建陈家岭滑坡防治工程的事实。

  ③、被告人胡国品的供述证实:2007年4月的一天,有我、王雨龙和三峡大学的卢教授(陈家岭滑坡治理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等在西一路一家餐馆吃饭,吃完饭后,我们到“丹阳民俗村”住宿部卢教授住的客房内,商谈了陈家岭滑坡治理项目的设计、变更和完善等事宜,之后我和王雨龙下楼回去时,在“丹阳民俗村”路口那里,王雨龙拿出一个装钱的信封塞进我随身带的手提包里,并说他承包工程已经完工并通过了初验,感谢我在施工过程中对他的支持和关照,当时我也没在意他塞的多少钱,回家之后我打开手提包拿出信封一清点,里面放的一扎10000元现金,这笔钱我收下后放在我书房桌子抽屉里面,尚未使用,我书桌抽屉里面带其它现金一共有20000多元钱。收这笔钱我真是懊悔,原先他给的3000元钱退给了他,但这回不知什么心理作祟又收了他送的10000元钱,原本想退给他,但因事耽误一直未退,现在说也晚了。

  (八)2006年阴历腊月,被告人胡国品在家收受在巴东县地灾项目中承接工程的邬开军贿赂款30000元,2007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国品将此款退还给邬开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证人邬开军的证言证实:2006年阴历腊月二十几,具体哪一天记不清楚了,晚上我送给胡国品30000元钱。当时我到他家去时只有胡国品一人在家,我去时手里还提了一提五粮液的白酒,胡国品给我开门之后,我就把酒放在了他家进门右边的房间里,说一会儿话后,我就拿出30000元钱给胡国品,当时他没有接,我就把30000元钱放在他家电视机下面柜子的抽屉里。他也没推辞,接着我们又坐下来说了一会儿话我才站起来走。我走时胡国品也没有提起钱的事。当时我给胡国品送那30000元现金的主要意思是感谢他在我搞地灾防治工程中对我的各种关照。大约过了一个多月,也就是阴历2月份,阳历3月底4月初的一天晚上,胡国品用他的手机打我的手机,说他找我有事,要我去接他。我开车在中环路县政府宿舍楼下接他上车后就把车开到房管局宿舍楼下(我家楼下院子里),他就把30000元现金退给了我。他把钱放在我车上工具箱内之后,我又开车把胡国品送回他家楼下,他下车后我开车回家了。

  ②、书证: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巴东县沿渡河中学滑坡库岸防治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56份;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巴东县沿渡河镇沙坪子居民点北东侧库岸防护工程施工合同21份;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关于邬开军任职的通知”;吉林地矿沿渡河中学滑坡防治工程项目部与邬开军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1份;吉林地矿沿渡河镇沙坪子库岸防治工程项目部与邬开军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1份、安全生产合同1份。证实该公司承建了上述两工程后将两工程的部分工程转包给了邬开军承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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