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胡国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16日起至2012年5月15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胡国品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 涛
审 判 员 罗桂香
审 判 员 张先树
二00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财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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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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