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巴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国品,男,1956年3月24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原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巴东县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中心主任、巴东县政协人口环境和资源委员会主任,住巴东县人民政府宿舍二栋西单元301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5月16日被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平,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严奉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国品犯受贿罪,于200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蔡辉、书记员王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国品及其辩护人黄平、严奉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
1、2005年至2007年初,被告人胡国品先后五次收受承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京援综合楼”工程及在巴东县地灾防治项目中非法转包龙船河库岸防治工程的巴东县炎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程昌友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包括不当利益)。
(1)、2005年12月,被告人胡国品在与修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京援综合楼”的建筑老板程昌友等人到宜昌考察该楼装饰材料之时,在宜昌一宾馆房间内收受程昌友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
(2)、2005年底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胡国品在巴东县炎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程昌友找其拨“京援综合楼”工程款时,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程昌友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
(3)、2006年6月,被告人胡国品同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京援综合楼”建筑老板程昌友及修建班子商量完修建事宜,在“丹阳民俗村”吃完晚饭后,程昌友为感谢被告人胡国品在其非法转包龙船河库岸治理工程中的帮助,给其贿赂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胡国品予以收受。
(4)、2006年10月,被告人胡国品同程昌友在西一路一家餐馆吃完晚饭后,程昌友开车送其回家时,为感谢被告人胡国品在龙船河库岸治理工程中的关照,给其送贿赂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胡国品对此款予以收受。
(5)、2007年阴历正月初十左右,程昌友以拜年为名在信陵镇中环路县邮政局大院内给被告人胡国品贿赂款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人胡国品的爱人郭宏玲经手收下,被告人胡国品事后知晓。
2007年3月底,被告人胡国品在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中心副主任潘家琪贪污、受贿等案发被检察机关抓获后受到震慑,惟恐其受贿罪行败露,为掩饰犯罪,逃避罪责,让儿子胡杰将程昌友约到巴东县邮政局宿舍其家中,退还给程昌友部分受贿款30000元。
2、2004年底至2006年阴历腊月,被告人胡国品先后二次收受在本局土地整治中心及地灾防治中心承建工程的本单位职工陈祥祝所送现金,并为其谋取利益,其中:
(1)、2004年底快要过年时,被告人胡国品在家收受陈祥祝所送现金1800元。
(2)、2006年阴历腊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国品在家收受本单位职工陈祥祝以拜年为名所送现金5000元。
3、2003年腊月,巴东县妇幼保健院院长龙祈刚为感谢被告人胡国品在该院办理门诊综合楼征地审批手续时给予的关照,到被告人胡国品家中给其送现金2000元,被告人胡国品将该款予以收受。
4、2005年阴历年底,被告人胡国品利用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之便,在为本县野三关镇黄连坪村煤矿老板朱正刚办理资源核查及续建矿手续时,在县人民政府宿舍楼大院门口收受朱正刚所送现金5000元。
5、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胡国品利用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之便,在帮助巴东县恒达电器公司老板吴宗凤办理位于云沱与县城建局公共厕所联营项目(现“音乐之声”酒吧)房屋建设地基的相关手续时,收受吴宗凤现金2000元。
6、2006年腊月、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胡国品在巴东县信陵镇“移民宾馆”客房内收受来巴东检查本单位所承包营盘包(史家坡)滑坡治理项目三标段工程的湖北省地建集团业务部门经理王爱平贿赂现金3000元。
7、2007年4月,被告人胡国品在武汉“卓刀泉宾馆”收受湖北省地建集团承建营盘包(史家坡)滑坡治理项目三标段工程的项目经理周胜利贿赂款1000元。
8、2006年3月,胡国品在“丹阳民俗村”客房内收受准备在巴东投标承包地灾防治工程的北京中铁总公司项目经理杨兴国贿赂款10000元,2006年5月该公司得以中标白岩沟桥西滑坡治理项目;2006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胡国品在“云聚宾馆”客房内又收受杨兴国贿赂款500元。
9、2006年10和腊月,被告人胡国品先后两次收受襄樊地质基础工程公司承包巴东县苦家岭滑坡治理工程的项目经理陈刚华现金10000元;2007年正月初上班后,被告人胡国品委托巴东县地灾中心出纳邓慧蓉将其中5000元退给了陈刚华。被告人胡国品实际收受陈刚华贿赂款5000元。
10、2007年4月,被告人胡国品在“丹阳民俗村”路口,收受承建巴东县东壤口镇陈家岭滑坡治理项目的江西南方隧道基础工程公司经理王雨龙所送贿赂款10000元,并放在自家办公桌抽屉里,至案发时被检察机关扣押追缴。
11、2006年阴历腊月,被告人胡国品在家收受在巴东县地灾项目中承接工程的邬开军贿赂款30000元,至2007年3、4月份,被告人胡国品在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中心副主任潘家琪贪污、受贿等案发被检察机关抓获后受到震慑,为掩饰犯罪,逃避罪责,胡国品将此30000元退还给邬开军。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出示了胡国品的任职文件、巴东县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卡、证人程昌友、陈祥祝、龙祈刚、吴宗凤、朱正刚、黄治金、龙寒、王爱平、周胜利、杨兴国、陈刚华、邓慧蓉、王雨龙、邬开军、郭宏玲、胡杰的证言、书证,被告人胡国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国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原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巴东县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117300元(个人实得57300元,受贿后退赃6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国品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对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国品认为,其中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部分还存在疑问。2006年6月没有收受程昌友20000元现金;2006年腊月陈祥祝送现金5000元不属实;2005年12月在宜昌开会程昌友给现金5000元是因我钱带少了,程昌友是借给我使用的,后来还了;2005年底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程昌友送现金5000元没说拨工程款,是说拜个早年;2003年腊月龙祈刚送的现金只有1000元,已交到单位财务室;收受朱正刚现金5000元,一是没有为他谋取利益,二是寻机会退还无果后将这5000元捐给老家修了公路;收受吴宗凤4000元,其中2000元是补给我儿子胡杰结婚的人情钱,另2000元交财务室退给了吴宗凤;收受周胜利1000元,是我们在武汉他要请客吃饭给的1000元;杨兴国送现金10000元属实,因我们对他承建的工程服务较多,杨兴国说给我拜个晚年,在推辞不脱的情况下,我要求以他的名义捐给他人,杨兴国表示同意,此后我爱人郭宏玲将这10000元以杨兴国的名义捐给了马光明;收受王爱平3000元属个人之间的交往,不存在权钱交易;收受陈刚华现金10000元,其中2007年正月我委托单位出纳将2006年10月送的5000元退给了陈刚华,另外2006年腊月陈刚华送的5000元,我也给他进行了回赠,属个人交往,不存在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王雨龙10000元现金后没有及时退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到省里开会和工作上的忙碌,其本意没有占有这一笔钱的故意。另外,退还给程昌友30000元现金是2007年正月十几的,并不是2007年3月底;退还邬开军30000元,是2007年正月初九,不是2007年3、4月份。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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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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