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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贩卖毒品获徒刑 (2007)永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2-20 15:14:32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7年8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 利 风

  审 判 员   王    跃

  审 判 员   尹 宏 桂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靛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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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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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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