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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在弟弟家浴室内死亡 供电公司生产厂家与安装者等均成被告 (2007)分杨民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2-20 16:18:19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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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分宜县高岚乡弓江村钟梦生家浴室勘察情况报告:证实2006年11月7日,高岚乡党委邀请新余市技术质量检测中心、分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宜县工商局、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人员到钟梦生家,对钟何生死因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安装电热水器的螺钉与墙内电线相接,且相接处电线外表皮已破,可清楚看到铜丝,同时测得螺钉与对地电压为220伏。

  5、(1)尸体检验费票据计人民币1000元。(2)柏林顿牌电热水器发票单计人民币900元。

  6、贮水式电热水器产品说明书及保修卡:证实购买电热水器品牌。

  7、现场摄影照片:证实(1)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情况;(2)死者钟何生死亡地点的勘察现场情况。

  8、证人钟才生、潘任秀的证言:证实漏电保护器是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并负责安装,每户出资100元人民币,安装后没有动过。

  9、物证:证实电热水器的实物特征。

  二、被告方证据

  (一)被告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证据

  1、新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余发改字〔2005〕93号关于呈报分宜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记录、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现场检查的报告、分宜县农网改造10KV工程现场检查报告、关于分宜县农网改造工程终验审计报告:证实分宜县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符合基建程序,资金安全性较好,财务管理较规范,该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同时证实经过工程质量组随即抽取部分乡(镇)农网改造工程现场检查,不同程度存在一定问题。

  2、江西省物价局赣价工字〔2000〕4号文件:证实漏电保护器由农民自筹资金购买,所筹资金由村委会负责向农户收取,由供电部门统一购置施工。

  (二)被告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柏林顿电子电器厂证据

  1、营业执照:证实其是合法生产企业。

  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实被告生产的电热水器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符合国家认证标准。

  被告黄定根、钟梦生未出示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现本院围绕双方的质证意见,作如下认证:

  一、原告方证据

  1、本案被告对原告方所示证据1、2、8、9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本案被告对原告所示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黄流流对漏电原因持怀疑态度,被告黄定根则对触电部位即电击右锁骨持怀疑,而被告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柏林顿电子电器厂则认为与其无关联性,不是产品漏电所致,其余两被告未持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鉴定程序不违法,应予认定,至于漏电原因、电击部位不影响该证据的效力,因此该异议不具有实质内容。

  3、被告黄流流、黄定根对原告方所示证据4持异议,认为该勘查不科学、不完整,不能证实钟何生在哪个地方触电身亡,不具有排他性。本院认为:该两被告的异议,只是一种推测,在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据证明力的情况下,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应予认定该证据的效力。

  4、被告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柏林顿电子电器厂对原告所示证据5中的购买电热水器发票持异议,认为是后补的非正式票据,不是被告厂家提供的正式票据。本院认为:发票是后补非正式票据是事实,但并不能认定被告钟梦生所购买的电热水器不是被告厂家生产的,有实物为证,故该异议不成立。

  5、对原告所示证据6,被告黄流流认为,起着固定悬挂作用的螺丝钉打到电线上,不能以此推定被告安装有问题,被告黄定根、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柏林顿电子电器厂则认为,电热水器必须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按照说明要求进行安装、调试,不是产品本身具有质量问题造成。本院认为:从原告所示的证据而言,原告未出示相关证据证实电热水器本身质量问题,由于安装不当,造成固定螺丝接通导电火线,从而造成金属物、水等地方导电,是钟何生死亡的真正原因。因此,被告黄流流的异议不成立,被告黄定根、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柏林顿电子电器厂的异议成立。

  6、被告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所示证据7持异议,认为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没有法律规定必须由被告安装,更没有与被告钟梦生签订安装合同,其产权归被告钟梦生所有,因此,被告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钟何生死亡后果不负责任。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自己所示证据,能证实安装漏电保护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强制性,是由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购买和安装,是不争的事实;证人钟才生、潘任秀的证言以及被告钟梦生的陈述亦能予以证实。因此,被告该异议不成立。

  二、被告方证据

  (一)被告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证据

  原告方对该被告所示证据持异议,认为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存在问题是事实。本院认为:通过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所示证据或多或少反映了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农网改造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另外,通过原告所示摄影照片以及证人钟才生、潘任秀的证言亦能证实被告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安装漏电保护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没有真正使漏电保护器起到漏电保护的作用,且被告也未出示证实其安装漏电保护器后由于被告钟梦生自行拆除漏电保护器线路的证据。因此,原告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柏林顿电子电器厂证据

  原告方对该被告所示证据持异议,认为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书是龙泰电子电器厂,与该被告营业执照上所注明的是柏林顿电子电器厂不一致,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认证书中所盖印章是财务章,说明该认证不合法。本院认为: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是产品质量纠纷,原告方异议应针对该产品与钟何生的死亡有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至于产品质量如何,是否假冒他人商标,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故原告方异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庭审中,据购买者钟梦生陈述,其发现水及金属物带电后,就拔下了电热水器插座,能认定钟何生的死亡与电热水器的质量问题没有必然联系。

  通过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并结合原、被告方的陈述,本院可以确定如下事实:2005年分宜县实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由农户自筹资金,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购买和安装漏电保护器,为此,被告钟梦生出资100元人民币购买了漏电保护器,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安装,但未将电线装入漏电保护器中。2006年8月,被告钟梦生在被告黄定根开办的定根水暖批发部购得柏林顿牌电热水器一台,价格为900元人民币,双方当时并未约定安装一事。被告钟梦生购得电热水器后,便要从事民间水电安装的被告黄流流进行安装,电热水器安装后,未进行调试。2006年11月4日,被告钟梦生发现水龙头带电后,误认为是电热水器漏电便拔下电热水器插头去找销售商被告黄定根协商处理。随后被告钟梦生之兄钟何生到钟梦生家晒谷,在被告钟梦生家浴室中遭电击而死亡。事发后,经分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宜县工商局、新余市技术质量检测中心联合现场勘查,发现悬挂该热水器的膨胀螺丝将墙体内的火线绝缘体擦破,导致膨胀螺丝与火线相接,从而使被告钟梦生家的水管、水、龙头等物均处于带电状态。事发后,经高岚乡人民政府、杨桥镇人民政府共同协调,被告黄流流、黄定根各赔偿了本案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人民币。据此,本案原告认为,本案各被告对钟何生的死亡均负有不同程度的过错,还应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7760元人民币。另外,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柏林顿电子电器厂自愿赔付了本案原告的经济损失15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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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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