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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在弟弟家浴室内死亡 供电公司生产厂家与安装者等均成被告 (2007)分杨民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2-20 16:18:19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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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本案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关于本案争执焦点一。首先,庭审中,两被告围绕各自主张,进行了质对,但双方均未出示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因此,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由被告钟梦生出示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在被告钟梦生无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钟梦生认为是承揽合同关系的主张不成立;其次,根据双方当庭陈述,被告黄流流的陈述更趋于合理。理由一、被告钟梦生建新房时,被告黄流流在其家安装过水管,但未结清工钱,在被告钟梦生看来,安装电热水器是一项比较简单的工作,加上被告黄流流有相关安装工具,要其来安装顺便结清工钱,更具有合理性,在相同心理下,被告黄流流应邀安装,符合常理;二、事实上,被告黄流流也仅是帮被告钟梦生在墙上打了安装电热水器的膨胀螺丝,并把电热水器的进出水管进行了安装。因此,被告黄流流无偿帮工更合符本案事实,但也不能免除被告黄流流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通过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造成钟何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悬挂电热水器的膨胀螺丝擦破墙体内的导线,致使火线与膨胀螺丝相连,造成漏电所致。被告黄流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不具有安装电热水器的专业知识而进行安装,应当能够预见安装不当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从而造成钟何生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对此负有重大过失,应与被告钟梦生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争执焦点二。对于经销电热水器的被告黄定根是否负有安装义务,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抗辩。原告认为,作为销售电热水器的被告黄定根,对安装电热水器,并履行检测、调试,是一种法定义务,由于被告黄定根没有履行其义务,对钟何生的死亡有着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被告黄定根则持相反意见。本院认为:关于经销电热水器的销售商是否负有对经销的电热水器负有安装义务,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根据交易习惯以及安装电热水器的技术要求,应认定经销商对安装电热水器是一种延伸服务,是一种附随义务。因此,被告黄定根销售附随安装义务不当与钟何生的死亡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争执焦点三。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漏电保护器是被告钟梦生自筹资金由被告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购买安装,因此,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产品质量以及安装技术要求负有相应的责任。通过原告所示的摄影照片以及证人钟才生、潘任秀的证言,能证实被告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未正确行使安装义务,即未将电线装入漏电保护器中,从而使漏电保护器未起到漏电保护作用,与钟何生的死亡后果有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争执焦点四。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当被告钟梦生发现漏电后,误认为是电热水器漏电便拔下电热水器的专用插座,未真正使用电热水器,因此,钟何生死亡后果与电热水器的产品质量无关,因为不是在使用电热水器的过程中造成的。但是作为生产者的被告,对销售产品的经销商售后服务,包括产品的安装,具有监督义务,应像海尔等知名品牌一样,延伸自己的服务,提高服务意识,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组织安装。故钟何生的死亡后果与被告的服务不周全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争执焦点五。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案发当天,钟梦生发现漏电误认为是电热水器的质量有问题便拔下了电热水器的专用插座,随后便离开现场找销售者协商,未告知死者钟何生,未履告知义务;其次,被告钟梦生明知电热水器安装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人而邀请没有专业资质的被告黄流流安装,对钟何生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本案各原告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其请求赔偿的主张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丧葬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数额计算。”依照江西省2005年度统计数据显示,职工月工资为1140.67元人民币,即丧葬费为6844.02元人民币。故本案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二)死亡赔偿金。《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二十年计算。”死者钟何生是农村居民,以3266元/年计算,共20年,为人民币65320元。故本案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三)精神损害赔偿金。依照《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故本院支持30000元人民币。(四)被抚养人生活费。《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钟平平,生于1993年5月11日,从2006年11月4日起计算,算至年满十八周岁止,按2483元/年计算,即2483元/年÷12×(4×12+6)÷2=5586.75元;原告钟颖颖生于1998年9月10日,按同标准计算,为2483÷12×(9×12+10)÷2=12208.08元人民币;原告钟都二,生于1937年1月20日,共有7个成年子女,被抚养年限为10年,即2483元/年×10÷7=3547.14元;原告钟云香生于1937年1月16日,应抚养年限为10年,即2483元/年×10÷7=3547.14元。(五)关于误工费1500元,因原告未出示相关证据证实,不予认定。(六)尸体检验。计人民币1000元。

  综上,被告黄流流为被告钟梦生无偿帮工,未正确履行安装要求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钟何生遭漏电电击而死,具有重大过失,是造成钟何生死亡的最直接原因,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30%;被告钟梦生明知被告黄流流没有安装电热水器的专业知识,仍然要其安装,并在发现漏电后未告知钟何生,未履行安全保障和告知义务,亦应与被告黄流流承担相等责任,即30%,但由于被告黄流流是为被告钟梦生无偿安装电热水器的帮工活动,相互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未正确安装漏电保护器,致使漏电保护器未起到漏电保护作用,以致于造成钟何生因漏电触电身亡的后果,对此负有次要的过错责任,即25%;被告黄定根是电热水器的销售者、被告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柏林顿电子电器厂是电热水器的生产者,由于未履行附随安装义务,与钟何生的死亡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过错较小,应承担最次的民事责任,即15%。鉴于被告黄定根、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柏林顿电子电器厂已自愿赔偿本案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00元,已超出俩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故俩被告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黄流流、钟梦生与被告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被告黄定根、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柏林顿电子电器厂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是由于三组被告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而造成,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或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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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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