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文书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钟某在弟弟家浴室内死亡 供电公司生产厂家与安装者等均成被告 (2007)分杨民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2-20 16:18:19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一、被告黄流流赔偿原告黄青香、钟平平、钟颖颖、钟都二、钟云香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验尸费共计人民币128053.13元的30%,计人民币38415.94元,扣除其已赔付的6000元人民币,被告黄流流还应赔偿32415.94元(此款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钟梦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黄青香、钟平平、钟颖颖、钟都二、钟云香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验尸费共计人民币128053.13元的30%,计人民币38415.94元;

  三、被告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黄青香、钟平平、钟颖颖、钟都二、钟云香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验尸费共计人民币128053.13元的25%,计人民币32013.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计人民币4788元,被告黄流流承担1436.40元,被告钟梦生承担1436.40元,被告分宜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97元,被告黄定根、被告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柏林顿电子电器厂共同承担71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易 明 华

  审  判  员     林    辉

  人民陪审员     付 效 华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小 勇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本文关键词:赔偿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单春华

相关文章

 

· 骑摩托车落桥跌入河中死亡 承建单位与交通局连带赔偿 (2008-7-12 9:33:12)
· 论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2008-6-30 8:18:21)
·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之思考 (2008-6-21 15:33:21)
· 桥头坎“惹出”的人命官司 (2008-6-10 21:05:11)
· 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的几个问题探讨 (2008-6-6 19:55:16)
· 城乡之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何适用 (2008-6-4 18:26:36)
· 实习女生自告奋勇翻窗致残 个人学校单位分担赔偿责任 (2008-5-30 18:34:32)
· 醉酒猝死引发纠纷 死者家属获赔十万 (2008-5-29 19:18:36)


上一篇:野外烧稻草引发森林火灾获徒刑四年 (2008)上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 (2008-2-20 15:23:53)
下一篇:QQ珊瑚虫案起诉书 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起诉书 (2008-2-27 21:39:04)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本栏目法律文书收集自司法机关公布内容或其他网络公开内容,只供法学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