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文书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QQ珊瑚虫案律师辩护词

http://www.dffy.com 2008-2-27 21:43:42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二)本案被告人在腾讯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结束之后,已经停止了将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软件(插件)和腾讯QQ软件打包在一起放在珊瑚虫网站上提供下载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与腾讯公司之间的民事诉讼终结之后,即停止了将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软件(插件)和腾讯QQ软件打包在一起放在珊瑚虫网站上提供下载的行为。而是单纯提供由被告人独立开发的、具有自主著作权的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软件(插件)的下载,所获取的广告收入也来源于独立提供QQ珊瑚虫增强包软件(插件)所获得的广告收入,这一事实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本案被告人获取的广告收入来源于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软件(插件)的下载,而并非腾讯QQ软件的下载。

  当然,对于本案被告人与腾讯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问题,辩护人是持有保留意见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是以双方在法庭上所能够提供的证据作为依据的,这也符合程序法的规定,问题在于,当事人在法庭上所提供的证据未必能够全面、充分、客观的反应整个案情的全貌。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对于本案的态度问题。

  1、2007年8月16日11时02分至12时40分,在公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第一次询问时,本案被告人即将其所知道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机关作了真实说明。而公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宣读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当天晚上17时30分至18时05分。

  2、在本案开庭时,法庭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被告人在向法庭表明自己不懂法,希望法庭依法处理的态度之后,几经犹豫,认为自己构成犯罪。

  上述情况足以表明了本案被告人的诚恳态度和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诚意。辩护人认为,法庭应当注意到本案被告人的诚恳态度。同时,辩护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案被告人并不是法律专家或者法律从业人员,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具有专业的判断能力。因此,我们希望法庭依法裁判。

  四、辩护人的建议: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作为一种新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本案涉及到了有关软件开发、插件、下载和互联网商业模式等等技术性强、更新速度快的专业问题。软件开发作为一种新型技术,从其兴起之日起,发展速度就可谓一日千里,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从一开始就面临着无休无止的商业纠纷。其根本原因在于软件开发技术和开发方式的飞速发展及无序的互联网商业环境、混乱的互联网商业规则和层出不穷的互联网营利模式导致的立法滞后、立法模糊并进而影响到司法标准的不一致。因此,此类案件的处理确实给法律工作者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我们理解并尊重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对本案的认识及所采取的行动,但是我们认为,越是面对这样的案件,我们越是应当严格遵守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及疑罪从无原则等等这样一些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在一个现代成文法国家,遵循上述原则的必要性尤其突出。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自有人类以来,社会进步、技术创新就成了人类永恒追求的目标,综观历史上历次重大的社会进步和技术创新,都不同程度的伴随着利益、观念等方面的对立和冲突。不幸的是,在古代的神权社会和君权社会,一项创新常常需要无数人的名誉、荣誉甚至生命作为代价。令人欣慰的是,自从有了现代司法制度,创新和进步才得以受到保护。互联网和软件技术的兴起和发展,从根本上改变并将继续改变和提升人类的生活质量和生活状态,第三方软件(或者插件)的开发,正在给互联网和整个软件领域的开发带来一场新的技术革命。而本案,正是这种新旧变革过程中利益和观念冲突的典型代表,因此,一个合理、和谐的互联网商业环境、互联网商业模式和软件开发模式能否建立,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本案的判决所秉持的法律精神、法制原则和司法理念。

  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理解腾讯公司的处境,而本案被告人陈寿福,一个才华横溢、阳光健康,深受网民喜爱的互联网精英,现在也面临同样的困惑甚至牢狱之灾。我们认为,这些情况的发生是无序的互联网商业环境、混乱的互联网商业规则和层出不穷的互联网营利模式以及立法滞后、司法标准不一导致的结果。我们认为,全社会都应当尊重腾讯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应当尊重一个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自由和名誉不受伤害的权利。我们认为,被告人与腾讯公司之间的纠纷仍然是普通的经济纠纷,为了构建和谐的互联网环境,为了维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为了被社会大众所广泛接受并喜爱的腾讯QQ的知名度和更长久的市场生命力,为了一个公民的名誉和自由,为了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直所坚持的成文法习惯,我们希望司法机构能够认真审查并全面考虑本案的事实及其所发生的背景情况及立法滞后和立法模糊的情况,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及疑罪从无原则,认定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我们也希望有关方面能够用宽广的胸怀、战略眼光和高超智慧来解决双方的纠纷(请参考另外一个案例:与珊瑚虫同样性质的有关MSN的插件MSNSHELL,在被微软重金收购之后,为MSN的发展及进一步普及做着巨大贡献。)在此,我们也愿意代表被告人就双方所关注的问题与腾讯公司一起协商并达成一个全面的和解和共识。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律师 张永华 王冲

  2007年12月24日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本文关键词:著作权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海水

相关文章

 

· 论文被收录作者查询却收费 数字图书馆亟待规范 (2008-6-25 21:52:24)
· 芭蕾舞剧《白毛女》迟到42年的稿酬 (2008-4-26 20:34:24)
· 维护著作权 北京一公司一次维权起诉无锡14家单位 (2008-4-16 20:11:30)
· QQ珊瑚虫案起诉书 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起诉书 (2008-2-27 21:39:04)
· 借鉴VS抄袭──《汉英大辞典》侵权案引出的著作权话题 (2008-1-8 12:01:22)
· 江苏省互联网新闻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07)苏民三终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书 (2007-12-18 10:53:46)
· 华友飞乐起诉互联星空及上海岳盛侵权 索赔500万 (2007-12-13 19:24:45)
· 《市委书记在上任时失踪》在网络上传播 两作者维权获赔5.2万 (2007-12-5 17:23:31)


上一篇:QQ珊瑚虫案起诉书 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起诉书 (2008-2-27 21:39:04)
下一篇:结伙盗窃电力设备获徒刑 (2007)密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 (2008-3-12 20:58:57)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本栏目法律文书收集自司法机关公布内容或其他网络公开内容,只供法学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