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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翻墙入院撬门别锁盗窃作案 (2008)九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3-14 17:50:56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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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九少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攀,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122360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铜山县茅村镇洞山村6组。被告人曹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2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7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07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九里分局刑事拘留。

  指定辩护人秦景敏,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宽宽,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9122660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铜山县茅村镇洞山村6组。2007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徐州市公安局九里分局刑事拘留。

  法定代理人郭依凤,女,汉族,43岁,住铜山县茅村镇洞山村6组,系被告人万宽宽的母亲。

  指定辩护人刘伟,江苏徐州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露露,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041020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丰县范楼镇丁三楼村西队,暂住徐州市鼓楼区杨庄煤机西村,2007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徐州市公安局九里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李勇,江苏徐州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人均于2007年10月11日经九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九里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攀、万宽宽、丁露露盗窃一案,由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月24日以九检刑诉[2008]00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攀及其指定辩护人秦景敏、被告人万宽宽及其法定代理人郭依凤、指定辩护人刘伟、被告人丁露露及其辩护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7年5、6月间,被告人曹攀伙同万宽宽、丁露露到徐州市九里区刘楼村、新庞庄村、鼓楼区新台子村等地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别锁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10次,盗窃现金、金首饰、香烟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065元,其中被告人丁露露参与作案6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5025元。所盗金首饰被曹攀、万宽宽销赃,所得赃款被挥霍。

  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人口登记表等;

  2、证人张梅、王克举、胡玉梅、毕振芳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攀、万宽宽、丁露露的供述;

  4、由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由徐州市九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值鉴定结论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攀、万宽宽、丁露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曹攀、万宽宽为主犯、被告人丁露露为从犯,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曹攀系累犯,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攀、万宽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无任何辩解。

  被告人曹攀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曹攀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给予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万宽宽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万宽宽的实际出生日期应为1990年2月10日;被告人万宽宽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QQ号,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立功;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万宽宽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万宽宽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态度好,在侦察阶段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希望法庭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被告人丁露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无任何辩解。

  被告人丁露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丁露露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起望风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丁露露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露露的母亲庭前已缴纳罚金1000元,想通过这种方式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请法庭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

  2007年5、6月间,被告人曹攀伙同万宽宽、丁露露到徐州市九里区刘楼村、新庞庄村、鼓楼区新台子村等地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别锁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10次,盗窃现金、金首饰、香烟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065元,其中被告人丁露露参与作案6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5025元。所盗金首饰被曹攀、万宽宽销赃,所得赃款被挥霍。分述如下:

  1、2007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攀伙同万宽宽到徐州市九里区刘楼村,翻墙进入张梅家,从卧室内盗得300元现金,首信牌小灵通一部(价值40元)。

  2、200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攀伙同万宽宽到徐州市九里区新庞庄村,翻墙进入王克举家,曹攀用厨房的菜刀将堂屋的门撬开后二人进入室内,盗得530元现金。

  3、2007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曹攀伙同万宽宽、丁露露、尹凯(另案处理)到徐州市九里区火花办事处王庄二组,丁露露在外面望风,曹攀和万宽宽、尹凯翻墙进入胡玉梅家,将防盗门内的明锁撬坏进入室内盗得足金耳环一副(重4.25克,价值871元)、足金项链一条(重6.88克,价值1410元)、足金项链坠一个(重3.57克,价值749元)。

  4、2007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曹攀伙同万宽宽、丁露露到徐州市九里区新临黄村二组,丁露露在外望风,曹攀、万宽宽翻墙进入毕振芳家,将堂屋门锁撬坏、卸下门窗玻璃进入室内,盗窃一条项链(价值1118元)、一副耳钉(价值1020元)、40多元现金。

  5、2007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曹攀伙同万宽宽、丁露露到徐州市九里区张小楼村一组,丁露露在外望风,曹攀、万宽宽翻墙进入张小红家,从窗户爬进室内,盗窃一条带坠项链,质地为足金项链一条(重28.48克,价值5980元)、项链坠一个(重8.34克,价值1851元)、银手镯一只(价值102元)、现金1000元。

  6、2007年6月一天,被告人曹攀伙同万宽宽、丁露露到徐州市九里区李屯村,曹攀翻墙进入胡瑞华家打开大门,万宽宽、丁露露进入院内,三人从一未关的窗户爬进室内,盗窃七包黄盒芙蓉烟价值161元,九盒紫色红杉树烟价值63元及70元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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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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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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