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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徒暴力阻碍民警执法被判刑 (2008)永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4-1 17:19:00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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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院刑事判决书

  (2008)永刑一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宏良,小名“细佬”,男,1977年7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修县,身份证号码:36042519770705113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永修县九合乡淳湖村王家组。2007年12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宏良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宏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18日永修县公安局九合乡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九合乡淳湖村王家组王代光家有人聚众赌博,该案于2006年1月23日立案侦查。2006年1月26日九合乡派出所所长熊隆飞在请示永修县公安局领导同意后,会同三角乡派出所民警一行十人前往王代光家查处赌博。当民警到达现场时,按事先分工分成三组进入王代光家的一楼的两个房间及二楼查处赌博。九合乡派出所所长熊隆飞进入“金狗”(九合乡淳湖村王家人,姓王)参与赌博的房间后向参赌人员表明:“今天由县公安局派来的民警会同我所一起来查处赌博,希望你们都能配合,参赌人员主动将赌资交出来放到桌上”。见未有人主动交出赌资,熊隆飞就叫旁边参与赌博的“金狗”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金狗”只掏出100元人民币放在桌上,熊隆飞见不主动交赃,于是上前准备检查,并责令“金狗”把赌资交出,“金狗”见状用手挡住不让熊隆飞检查,三角乡派出所所长端晓龙于是上前抓住“金狗”的肩膀要求配合执法,此时,在窗外围观的王代武(王代光的弟弟)叫喊道:“派出所的人在抢钱啊,派出所的人打人啊”,旁边围观群众顺势起哄并冲撞房门欲放走参赌人员但被民警挡住。这时被告人王宏良听说自己的堂哥“金狗”在房间里被民警打了,于是跑到王代光家厨房里拿了一把刮猪毛的尖刀冲上前去说要砍死打“金狗”的人,熊隆飞等人见状一边制止被告人王宏良,一边责令王代光前去制止被告人王宏良的严重违法行为。王代光赶紧上前去抱住被告人王宏良劝他要冷静,不要做傻事,被告人王宏良根本不听劝告继续持刀威胁民警,王代光没办法只好跪地请求被告人王宏良不要乱来,并顺势夺下被告人王宏良手中的尖刀。熊隆飞见现场情况复杂,下令撤走。在民警撤走过程中,被告人王宏良又一次从王代光家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威胁要砍民警,也被王代光抢下了。被告人王宏良及其妻徐芝花两人还是不罢休,一路拉扯、追打民警,熊隆飞、孙孟达在撤退过程中被被告人王宏良等人殴打致轻微伤,后在群众的劝阻下民警才得以撤离现场,由于被告人王宏良的暴力阻碍民警执法行为,致使参赌人员全部逃脱,多位民警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宏良于2007年2月份赔偿被伤害民警1200元。

  被告人王宏良于2007年12月19日向永修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主动交代了2006年1月26日在永修县九合乡淳湖村王家组王代光家持刀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熊隆飞、曹勇、占昌寿、孙孟达、左延年、端晓龙、付志勇、余成刚、赵林峰、王代光、王万里、吕良娥等人的证言,永修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被告人自动投案的说明,永修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九合乡派出所的收款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宏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宏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宏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08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孙晓燕

  二00八年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钱庚金



  本文关键词:妨碍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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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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