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中,黄明权作为华山村党支部书记,刘润生作为华山村村委会主任,分别实施将骗取的安置土地予以转让并保管所得款项、领取并保管骗取的公共财物然后汇总予以私分的行为,两人对犯罪的完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黄成忠、廖金英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四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根据其罪行,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黄成忠、廖金英是从犯,根据其罪行,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未区分主从犯及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康市人民法院(2007)康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黄明权、刘润生、黄成忠、廖金英的定罪、对黄明权、刘润生处附加刑部分及第二项,撤销对黄明权、刘润生处主刑部分及对黄成忠、廖金英处刑部分。
二、上诉人黄明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2012年3月28日止)。
三、上诉人刘润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
四、上诉人黄成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止)。
五、上诉人廖金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2010年11月20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坚
代理审判员 廖美春
代理审判员 曾小育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恒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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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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