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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头砸向亲生女的后脑 (2008)赣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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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4-21 15:15:27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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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精神障碍,可能影响其辩认及控制能力,应属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问题。经查,被告人丈夫罗世云在2007年12月2日信丰县公安局询问其妻子的身体情况时,证明被告人除有腰椎间盘突出,其他均健康。信丰县看守所也证明被告人入监后精神正常。被告人杀人有冲突起因、动机,杀人后有隐匿罪责的行为,故被告人不存在精神障碍。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应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先是用石头砸陈丽萍的后脑,又用手掐住其脖子,再将其双脚倒提头部浸入水中直至发现其已死亡才回家。可以证明被告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辩护人认为应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观点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瑞英采用石头砸,用手掐脖子,溺水的方法致死其女儿陈丽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瑞英作案手段残忍,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唐瑞英系在管教子女的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一时激愤杀人,且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害人父亲罗世云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瑞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罗伟香
代理审判员 危先平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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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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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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