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秤茄子钩断蛇皮袋 杆秤翘起左眼受伤 (2008)赣中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4-29 15:15:34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二审查明:在上诉人提秤秤茄子时,被上诉人将眼睛靠近秤杆看秤,因秤钩没有钩牢编织袋丝,秤钩所钩处编织袋丝断裂,导致称杆弹起击伤被上诉人的左眼球。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挑着自种的蔬菜到菜市场卖,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卖的茄子经讨价还价后,双方同意买卖。在交易过程中,上诉人在提秤秤茄子时,有责任将秤钩钩牢编织袋再提秤,但其没有尽到钩牢编织袋义务,导致秤钩所钩编织袋丝不牢而断裂、秤杆弹起击伤被上诉人的左眼球。而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提秤秤茄子时,将眼睛靠近秤杆看秤,导致秤杆意外弹起击伤左眼球。对此,双方均负有疏忽大意、不注意安全的过错责任。原审判决双方各承担同等责任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上诉人二审庭审时提供证人严长秀的证明材料,因证人严长秀未出庭质证,此证明材料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左眼受伤是自己用秤钩钩编织袋时撞到称脑上造成的,但未提供合法、充分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受伤左眼残疾评定,以经济困难为由已明确表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上诉未提供新的证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142.5元由上诉人林秋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美星

  审  判  员  胡小娥

  审  判  员  谢红卫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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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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