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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盗割架空通信电缆获徒刑 (2008)兰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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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4-30 15:53:24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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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 汐
审判员 徐松岭
审判员 杨金亮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亓国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数额较大:八百元以上
数额巨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五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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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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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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