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兰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东生,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杞县泥沟乡崔寨村,因本案于2007年11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庆礼,又名王四群、王群,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兰考县南彰镇王茂店村,因本案于2007年11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2月14日被逮捕,2008年2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孔令树,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兰考县闫楼乡田庄村,因本案于2007年11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东生、王庆礼、孔令树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副院长孙汐担任审判长,庭长徐松岭、副庭长杨金亮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5日在兰考县张君墓镇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孔祥州、检察员李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东生、王庆礼、孔令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害单位负责人、张君墓镇干部群众数百人参加了旁听,庭后合议庭组织座谈会,听取了公诉人、被害单位负责人及部分群众对该案的处理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9月10日夜,被告人陈东生、孔令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后携带管钳、菜刀等作案工具到小宋乡王付桥村西,将兰考县网通公司小宋支局所辖王付桥至闫楼乡东茨蓬村正在使用的架空通信电缆(规格为:100×2×0.4)盗割37米。经评估,价值618.8元。后因故盗窃未遂。
2、2007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东生、王庆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后携带管钳、菜刀等作案工具到兰考县城关镇陇海路西侧棉麻储备库附近,将兰考县铁通支局所辖的城关乡韩村--赵庄--杨庄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规格为:50×2×0.4、30×2×0.4)盗割253+253米。经评估,价值2721元。
3、2007年10月22日夜,被告人陈东生、孔令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后携带管钳、菜刀等作案工具到闫楼乡田庄村南,将兰考县网通公司闫楼支局所辖闫楼--田庄村正在使用的架空通信电缆(规格为:50×2×0.4)盗割350米。经评估,价值2571.3元。
4、2007年10月26日夜,被告人陈东生、王庆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后携带管钳、菜刀等作案工具到兰考县城关镇陇海路西侧棉麻储备库附近,将兰考县铁通支局所辖的城关乡韩村--赵庄--杨庄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规格为:50×2×0.4、30×2×0.4)盗割47+47米。经评估,价值1902元。
5、2007年11月5日夜,被告人陈东生、王庆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后携带管钳、菜刀等作案工具到兰考县孟寨乡马林寨村西,将兰考县网通公司孟寨支局所辖马林寨--谭庄村正在使用的架空通信电缆(规格为:200×2×0.5)盗割50米。经评估,价值1850.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东生、王庆礼、孔令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被害单位及参加座谈的群众提出,盗割通信电缆犯罪是目前多发性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影响了被盗割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建议对犯罪分子依法严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陈东生、王庆礼、孔令树分别结伙,携带管钳、菜刀等作案工具到兰考县城关镇陇海路西侧棉麻储备库附近,将兰考县铁通支局所辖的城关乡韩村--赵庄--杨庄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盗割253+253米;到闫楼乡田庄村南,将兰考县网通公司闫楼支局所辖闫楼--田庄村正在使用的架空通信电缆盗割350米;到兰考县城关镇陇海路西侧棉麻储备库附近,将兰考县铁通支局所辖的城关乡韩村--赵庄--杨庄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盗割47+47米;到兰考县孟寨乡马林寨村西,将兰考县网通公司孟寨支局所辖马林寨--谭庄村正在使用的架空通信电缆盗割50米。其中被告人陈东升参与盗窃四次,总价值9045.2元;被告人王庆礼参与盗窃三次,总价值6473.9元;被告人孔令树参与盗窃一次,价值2571.3元。销赃后三被告人分别挥霍。
另查明,2007年9月10日夜,被告人陈东生、孔令树、到小宋乡王付桥村西,盗割兰考县网通公司小宋支局架空通信电缆37米,价值618.8元,因故盗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东生、王庆礼、孔令树的供述证明其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的详细过程;2、证人王世层证言证明其四次收售陈东生电缆线的情况;证人刘胜利、黄建、孔居群、秦艳民证言证明电缆线被盗后其去现场查看并报警的情况;证人王百成、申庆书证言证明其收购王世层电缆线但不知电缆线来源的情况;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被盗现场情况;4、物证:作案工具菜刀、管钳、绳子、钳子、手提包;5、鉴定结论证明被盗电缆线的评估价值为9664元;6、书证:被告人陈东生、王庆礼、孔令树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公安机关接处警情况;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作案工具被扣押情况;铁通公司、网通公司出示的被盗电缆证明证明被盗电缆的规格及长度。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确实充分且相互关联,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东升、王庆礼、孔令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东升、孔令树盗割兰考王付桥村西的电缆37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盗窃未能得逞,系未遂,不计入犯罪数额,但应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根据三被告人参与盗窃的次数、价值数额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综合本案案情并结合被害单位和人民群众对本案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东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庆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孔令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东生的刑期从2007年11月6日起至2010年11月5日止;被告人孔令树的刑期从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08年9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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