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开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敏,女,生于1979年7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开封县朱仙镇估依街5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于2006年11月28日经开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6年12月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敏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日下午17时许,朱仙镇派出所民警在询问被告人马超时,被告人丁敏伙同本家亲戚马朋、马海、马强、王玉霞等人到派出所内,用中巴车、自行车堵住派出所的大门,对民警进行辱骂、恐吓、推拉,致使派出所无法正常办公达2个小时左右,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玉霞、张利杰、马超、司毛毛、张庆国等人的证言能证实被告人丁敏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敏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开封县公安局朱仙镇派出所的工作秩序,致使派出所的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丁敏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敏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丁敏的刑期自2007年12月7日起至2008年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友才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樊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