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报警案件、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说明案件的来源系群众举报。
2、证人证言
(1)宁超西的证言。证明田恩斯租车回酉阳在小坝收费站被酉阳县公安局的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三包,其中一包冰毒,一包麻古,一包K粉(氯胺酮)。
(2)王文军(四毛)的证言。证实了田恩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宗慈以及相关被告人购买毒品的目的。
(3)陈波的证言。证明张亮以前应该没从事过贩毒的事。
(4)杨再英的证言。证明因杨小燕当时在黔江,请我去杨明处拿5000元钱给在城南车站门口的陈二毛。
(5)杨明的证言。证明杨小燕找他借了5000元,由她妹妹去取的钱。
(6)李白袆(与陈吉恋爱关系)的证言。证明,他”三娘”(杨小燕)打电话问过陈吉世说这段时间“药”好卖不的情况。
(7)代媛媛的证言。证明刘宁在合伙经营QQ在线网吧,这几天电话关机,找不到他人.
(8)杨洋(与张亮是亲老表关系)的证言。证明上周星期四(即2007年7月12日)上午,通过我的卡汇过3000元钱,吃饭时我把钱给他了。
(9)朱海的证言。证明了所有被告人在重庆购买毒品的目的、过程以及陈吉世购买毒品的资金来源。
(10)张宗南的证言。证明了陈二毛与朵毛商量购买毒品的全部过程、购买毒品的目的、用于购买毒品的资金数额、运输毒品以及各被告人到重庆后如何买到毒品的情况。同时证实了陈二毛毒资的来源和毒品的基本分配情况。
3、物证、书证
(1)存款凭单。证明2007年7月12日被告人杨小燕打款3000元给杨洋的事实。
(2)各被告人通话话单记录。证明各被告人相互联系的情况。
4、勘验、检查笔录
(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于2007年7月15日从田宽处扣押:疑似氯胺西胴(一袋);疑似冰毒(一袋);疑似麻古(一袋即:100粒);硫酸庆大霉素颗粒4包。
(2)第二次称量记录:疑似冰毒(18.90克);疑似氯胺胴(30.7克);疑似麻古(9.72克)
5、鉴定结论。证明疑似冰毒(18.90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盐酸苯海拉明;疑似氯胺胴(30.7克)中检出氯胺酮;疑似麻古(9.72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6、被告人陈吉世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被抓获的经过,与被告人杨小燕商量贩卖毒品的过程以及和被告人张宗慈商量到重庆购买毒品的情况。
7、被告人杨小燕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陈吉世曾告诉我,他在做毒品,找我借钱。我分两次借了8000元给他。他说叫我只出钱,剩余的事情不要我管,和他的兄弟及我分成。所以我不负责毒品买卖。我出钱的原因:第一是因为我和陈吉世平时关系好,想帮他一把,第二是因为他说事成之后要给我好处。以上供述与被告人陈吉世的供述基本一致,证明二人协商贩毒的过程以及自己出资8000元毒资的情况。但在庭审中杨小燕以自己身体不好,头脑不清为由予以否认。
8、被告人张宗慈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我们共购买了1000元的K粉,2800元的麻古(袋装是100颗),4200元的冰毒(袋装1袋)买来酉阳贩卖以及与陈吉世商量贩卖毒品的事情。同时证明了陈吉世的三娘愿意出钱,我们去联系,他三娘的8000元毒资出资情况(先借5000元我们带到重庆,我们去重庆后再给我们打3000到卡上)。我于7月12日下午1时左右,与朋友“六哥”谈购买毒品的事情。同时还证实了牛仔介绍“宽宽”和“赵赵”找我联系购买毒品以及“宽宽”和“赵赵”共出毒资4000元。购买了共9000元所买的毒品,即:1000元钱的K粉是牛仔的,重是30克;100颗的麻古是宽宽的,价格以2800元100颗;冰毒是5200元的一袋,其中陈吉世的4000元,宽宽的1200元。同时供认了提取毒品是在陶然居,我和猴子、宽宽、赵赵四个人一起去提取的。又证明了宽宽说赵赵与我们一起坐火车,他一个人把所买的毒品坐汽车带回酉阳的事实。我是去介绍帮他们买,因为我认识卖家,认为价格上应便宜点。以上供述,证明了协商贩毒、运输毒品的过程以及各被告人的出资和所买毒品的数量。
9、被告人田恩斯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曾和赵星海、刘仔商量过准备买点K粉回酉阳卖。到重庆购买是刘仔介绍认识“朵毛”,并由“朵毛”联系买到毒品的。我和赵新海出资4000元,“朵毛”出资的5000元,共9000元毒资,买到了100粒麻古、22克冰毒、30克K粉。证明了麻古是价格是28块钱1粒,冰毒是300块钱1克,K粉是33块钱1克。其分配情况是1000元钱的K粉是牛仔的,重是30克;100颗的麻古是宽宽的,价格以2800元100颗;冰毒是5200元的一袋,其中陈吉世的4000元,宽宽的1200元。朵毛当时说他不要麻古,他要冰毒,他把100粒麻古全部给我,另外该怎么算就怎么算。他尚差我1200块钱就刚好分得4克冰毒。“朵毛”叫我坐客车带东西,我就同意了。我坐汽车到黔江后,又去包的一辆车(220块钱),14日晚上12点我刚到小坝收费站的时候就被公安局的民警抓了,当场从我身上缴获了我们在重庆买的毒品:100粒麻古、30克K粉、22克冰毒,然后我配合公安机关将同案犯抓住了的。证明了购买毒品的过程、出资、毒品分配、运输毒品情况等。
10、被告人赵新海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购买毒品的目的、过程、出资、毒品分配、运输毒品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吉世、杨小燕、张宗慈、赵新海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田恩斯的行为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宗慈在贩买毒品的过程中积极组织、联系、参与购卖毒品,应对本案中贩卖毒品总量(18.9克疑似冰毒;9.8克疑似麻古;30.7克疑似K粉)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陈吉世与田恩斯、赵新海一伙无事前预谋,是基于自己的出资而参与购卖毒品的过程,不属共同犯罪,但被告人陈吉世、杨小燕多次预谋、分工配合,属共同犯罪,二者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被告人田恩斯、赵新海共同预谋,积极参与贩买毒品,系共同犯罪,二者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均应对其用于购卖毒品的出资金额所购买的毒品总量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杨小燕所出毒资人民币8000元,由被告人陈吉世联系被告人张宗慈用部分资金购买冰毒(含甲基苯丙胺)14克,属毒品数量较大;被告人田恩斯、赵新海共同出毒资人民币4000元购买疑似麻古9.8克,疑似冰毒4克,经检测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盐酸苯海拉明,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不相加计算,属其他少量毒品;被告人陈吉世、张宗慈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张宗慈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恩斯具有立功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吉世、赵新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小燕、张宗慈、陈吉世、赵新海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指控被告人田恩斯的行为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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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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