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温小利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夺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被告人温小利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温小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温小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对被告人温小利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春楼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夺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被告人梁春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梁春楼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求对被告人梁春楼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7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牛炎坷通过网络聊天,纠集被告人张坤、王怀会、温小利、梁春楼等人(均系聋哑人),组织、策划实施六次抢夺犯罪活动。牛炎坷等人先持假身份证入住宾馆为窝点,在上、下班时间到大街上伺机作案。牛炎坷负责选择单独驾驶汽车的女性为犯罪目标,摸头发出信号,指使其他同案人分别上前拦车,拍驾驶员一侧的车门吸引其注意力,拉开副驾驶一侧的车门、掂走副驾驶座位上的提包,接应,之后逃离现场。抢夺所得赃款交牛炎坷掌管、支配,赃物交在其窝点留守的同案人销赃。赃款、赃物均已挥霍。
1、2007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牛炎坷、张坤、王怀会(不满十六周岁)、温小利、梁春楼、刘文(女,在逃)在本市青云街口,抢夺被害人许媛媛驾驶的汽车内的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0元,白色三星D808手机一部、红色三星E568手机一部、白色小灵通一部等物。
2、2007年7月16日8时许,被告人牛炎坷、张坤、王怀会、梁春楼、李欣(女,在逃)在本市大梁路飞舟鞋厂附近,抢夺被害人朱建霞驾驶的汽车内的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0元,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等物。
3、2007年7月17日9时许,被告人牛炎坷、张坤、王怀会、梁春楼、李欣在本市西门大街陆福街口,抢夺被害人刘红燕驾驶的汽车内的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4800元及各种证件等物。
4、2007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牛炎坷、王怀会、梁春楼、程远通(在逃)、刘文在本市西门大街旗蠹街北口,抢夺被害人王婷驾驶的汽车内的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0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500元)、小灵通一部、银行卡等物。被告人梁春楼逃离作案现场后被抓获。
5、2007年8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牛炎坷、张坤、王怀会、温小利、程远通、刘文在本市学院门北京馆附近,抢夺被害人孟瑞平驾驶的汽车内的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000元,三星258型黑色手机一部(价值1620元)及银行卡等物。
6、2007年9月3日8时许,被告人牛炎坷、张坤、王怀会、温小利、程远通、刘文在本市向阳路包子馆门前,抢夺被害人韩咏梅驾驶的汽车内的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5526元,身份证、存折、信用卡等物。被告人温小利逃离作案现场后被抓获,赃款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温小利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于2007年9月8日抓获了被告人牛炎坷、张坤、王怀会。
综上,被告人牛炎坷组织、策划实施抢夺犯罪六次,抢夺财物价值71446元。
被告人张坤参与实施抢夺犯罪五次,抢夺财物价值68946元。
被告人王怀会参与实施抢夺犯罪五次,抢夺财物价值70446元。
被告人温小利参与实施抢夺犯罪三次,抢夺财物价值53146元。
被告人梁春楼参与实施抢夺犯罪四次,抢夺财物价值19300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牛炎坷、王怀会、张坤、温小利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证明2007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牛炎坷纠集被告人张坤、王怀会、温小利、梁春楼等人实施抢夺犯罪的事实。
2、被害人许媛媛、朱建霞、刘红燕、王婷、孟瑞平、韩咏梅陈述:
证明其放在汽车副驾驶座位上的提包分别被抢夺的事实。
3、证人崔兆志、徐建设、薛国杰证言:
证明2007年8月3日抓获被告人梁春楼的经过。
4、被告人身份证明、王怀会骨龄法医学检验报告:
王怀会骨龄为16.8岁(2008年4月21日)。
5、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被告人抢夺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500元,三星258型黑色手机一部价值1620元。抢夺的其他手机因综合成新率无法确定,不予鉴定。
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证明2007年9月3日在被告人温小利处扣押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5526元,身份证、存折、信用卡等物,已发还被害人韩咏梅。
7、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侦大队证明:
证明被告人温小利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牛炎坷、王怀会、张坤,有立功表现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牛炎坷纠集被告人张坤、王怀会、温小利、梁春楼等人共同实施抢夺犯罪的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炎坷、张坤、王怀会、温小利、梁春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公民财物,牛炎坷、张坤、王怀会、温小利抢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梁春楼抢夺财物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炎坷、张坤、王怀会、梁春楼、李欣于2007年7月17日抢夺被害人刘红燕人民币14800元的事实,有被害人刘红燕陈述、被告人牛炎坷、张坤、王怀会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予以证实,牛炎坷、张坤辩解称此次仅抢夺现金2000元,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春楼参与2007年6月20日、7月17日的抢夺犯罪,有被害人许媛媛、刘红燕陈述、被告人牛炎坷、张坤、王怀会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予以证实,梁春楼辩解称没有参与2007年6月20日、7月17日的抢夺犯罪,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梁春楼辩解称其犯罪行为是盗窃,不是抢夺,与事实、法律相悖,不予采纳。
被告人牛炎坷纠集被告人张坤、王怀会、温小利、梁春楼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抢夺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被告人牛炎坷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张坤、王怀会、温小利、梁春楼在犯罪集团中按照各自的分工积极、直接实施抢夺犯罪行为,均系主犯。被告人张坤、温小利、梁春楼的辩护人关于张坤、温小利、梁春楼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牛炎坷、张坤、王怀会、温小利、梁春楼在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可以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均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怀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参与2007年6月20日抢夺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对此次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温小利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牛炎坷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坤、王怀会、温小利、梁春楼予以减轻处罚。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本文关键词:抢夺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