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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聋哑人抢夺财物被判刑 (2008)鼓法刑初第065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5-15 11:06:08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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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鼓法刑初第065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炎坷,化名阿华,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119860622201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宝丰县杨庄镇姜湾村。因涉嫌抢夺犯罪2007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欣,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坤,化名小鼠,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4197809282517,汉族,初中肄业,南阳市镇平火车站扳道工,住河南省洛阳市邙山路4号院。因涉嫌抢夺犯罪2007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海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怀会,曾用名王亚会,化名小新,男,2008年4月21日骨龄鉴定年龄16.8岁,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民权县顺河乡王西村。因涉嫌抢夺犯罪2007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王志东,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系被告人王怀会之父。

  辩护人侯伟勤,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温小利,化名阿温,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890317251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嵩县何村乡窑北村。因涉嫌抢夺犯罪2007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银来,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春楼,化名光头,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119780925051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大块镇陈堡村。因涉嫌盗窃2007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犯罪2007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顺利,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0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炎坷、王怀会、张坤、温小利、梁春楼犯抢夺罪,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王怀会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家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炎坷及其辩护人王永欣、被告人张坤及其辩护人崔海杰、被告人王怀会及其辩护人侯伟勤、被告人温小利及其辩护人秦银来、被告人梁春楼及其辩护人赵顺利,手语翻译邓晓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7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牛炎坷、王怀会(不满十六周岁)、张坤、温小利、梁春楼、刘文(女,在逃)经预谋分工在本市青云街口,抢夺被害人许媛媛驾驶的汽车内的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0元,白色三星D808手机一部、红色三星E568手机一部、白色小灵通一部等物。销赃得款及赃款已挥霍。

  2、2007年7月16日8时许,被告人牛炎坷、王怀会、张坤、梁春楼、李欣(女,在逃)经预谋分工在本市大梁路飞舟鞋厂附近,抢夺被害人朱建霞驾驶的汽车内的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0元,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等物。销赃得款及赃款已挥霍。

  3、2007年7月17日9时许,被告人牛炎坷、王怀会、张坤、梁春楼、李欣经预谋分工在本市西门大街陆福街口,抢夺被害人刘红燕驾驶的汽车内的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4800元及各种证件等物。赃款已挥霍。

  4、2007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牛炎坷、王怀会、梁春楼、程远通(在逃)、刘文经预谋分工在本市西门大街旗蠹街北口,抢夺被害人王婷驾驶的汽车内的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0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500元)、小灵通一部、银行卡等物。销赃得款及赃款已挥霍。

  5、2007年8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牛炎坷、王怀会、张坤、温小利、程远通、刘文经预谋分工在本市学院门北京馆附近,抢夺被害人孟瑞平驾驶的汽车内的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000元,三星258型黑色手机一部(价值1620元)及银行卡等物。销赃得款及赃款已挥霍。

  6、2007年9月3日8时许,被告人牛炎坷、王怀会、张坤、温小利、程远通、刘文经预谋分工在本市向阳路包子馆门前,抢夺被害人韩咏梅驾驶的汽车内的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5526元,身份证、存折、信用卡等物。赃款赃物已追回,由被害人领走。

  被告人梁春楼于2007年8月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温小利于2007年9月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牛炎坷、王怀会、张坤于2007年9月8日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骨龄鉴定、身份证明为据。被告人牛炎坷、王怀会、张坤、温小利抢夺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梁春楼抢夺公民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牛炎坷、王怀会、张坤、温小利、梁春楼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故意实施犯罪,属共同犯罪。五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怀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炎坷对起诉书指控的2007年7月17日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解称此次仅抢夺现金2000元。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抢夺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坤对起诉书指控的2007年7月17日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解称此次仅抢夺现金2000元。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抢夺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怀会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夺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温小利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夺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梁春楼辩解称没有参与2007年6月20日、7月17日的犯罪,仅参与了2007年7月16日、8月3日的犯罪,其犯罪行为是盗窃,不是抢夺。

  被告人牛炎坷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夺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牛炎坷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求对被告人牛炎坷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坤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夺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张坤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张坤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求对被告人张坤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怀会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夺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被告人王怀会系未成年人,2007年6月20日参与抢夺犯罪时尚不满十六周岁,对此次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对其参与的其余五次抢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怀会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求对被告人王怀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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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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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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