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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车小事争吵造成伤害被拘役 (2007)永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5-19 10:29:57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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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永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传明,男,1959年9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永新县象形乡琥溪村象形组65号。

  委托代理人谢光伟,江西同和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桂媛,女,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象形卫生院护士,住永新县象形乡琥溪村象形组65号,系原告人贺传明妻子。

  被告人贺志雄,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于永新县,身份证号码36243019740420721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江西省永新县象形乡琥溪村象形组。2007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新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聪平,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苏怡,女,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永新县象形乡琥溪村象形组,系被告人贺志雄的妻子。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字[200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志雄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传明以要求被告人贺志雄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7年12月11日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合并审理,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本院又于2007年12月13日依照法律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灵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传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光伟、肖桂媛、被告人贺志雄及其辩护人周聪平、代理人李苏怡以及证人贺义洪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16日16时许,贺传明为送盐货车停车之事与贺志雄妻子发生争吵,贺志雄也出来与贺传明争吵并打起来,后被人劝开。几分钟后,贺传明拿了根钢管又到贺志雄店内,贺志雄的妻子与岳母连忙阻拦,但没拦住,贺传明踢了贺志雄一脚,贺志雄也回踢了贺传明一脚,致贺传明受伤。经重新鉴定,贺传明的伤情为轻伤乙级。被告人贺志雄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传明及其代理人提出: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贺传明轻伤甲级,要求赔偿医疗费11399.2元、误工费5200元、护理费3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2元、交通费844元、营养费1000元,继续治疗费3000元。

  被告人贺志雄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周聪平辩护认为,被告人贺志雄的伤害行为属正当防卫,被告人及其家属已就受害人的民事损失进行了部分赔偿并赔礼道歉,因此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苏怡认为,只对原告人的医疗费及象形至县城间的交通费认可,其他费用均不认可,而且要按责任划分承担,因为原告人没有住院。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6日16时许,永新县盐业公司给被告人贺志雄家店送盐的货车停在被告人贺志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传明店门前的公路上,贺传明认为货车挡住了自家店要司机将车开偏点,因此与贺志雄妻子李苏怡发生争吵。贺志雄听到争吵便从店内出来也与贺传明争吵,并发生肢体接触,后被人劝开。贺传明还在店门口喊叫,贺志雄拿把弯刀想出来,但被其父亲缴掉并被劝开了。几分钟后,贺传明又拿了根钢管到贺志雄店内,李苏怡与其母亲连忙阻拦,贺志雄也从柜台内起身站起来,贺传明就朝贺志雄踢了一脚,贺志雄也回踢了一脚,踢中贺传明会阴部。经吉安信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传明的伤情为轻伤甲级、伤残十级,鉴定费700元。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贺志雄申请重新鉴定,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贺传明的伤情为轻伤乙级,不构成伤残,花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662元(已由被告人预付)。贺传明又不服而申请再鉴定,经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也认定贺传明的伤情为轻伤乙级,不构成伤残,花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共计3283元(已由原告人预付)。

  贺传明受伤后,当日入住永新县象形卫生院治疗,6月18日转县人民医院治疗,6月20日开始挂床治疗,直至9月27日出院,共计100天,共花费医疗费10699.2元,象形至永新县城往返的交通费315元。被告人贺志雄已付医疗费5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贺志雄供述:2007年6月16日下午,县盐业公司送盐到我家批发部,其中有辆货车的车头停在贺传明家店前面的马路上,贺传明对司机说不准停在他家店门前,我说你家店门前墙角的土是我援助给你的,我要用砖砌断它。贺传明很生气,用手推了我一下,我就和他相互用手掐,后被旁人劝开。贺传明回家拿一根钢管出来,我见状也到厨房拿把弯刀,我父亲和贺义洪拦住我,拿掉了我的弯刀,贺传明也被人拉回家去了。后贺传明又拿根钢管冲进我家店内,我岳母赶紧拦住他,我就赶紧站起来,贺传明可能怕打到我岳母,就踢我一脚,我就也踢一脚给贺传明。

  2、原告人贺传明陈述:2007年6月16日下午16时许,县盐业公司送货给贺志雄,货车停在我店门前,我就说司机不要停在我家店门前,为此我与贺志雄的老婆发生了口角,贺志雄走到我面前向我裆部踢了一脚。

  3、证人贺义洪证实:2007年6月16日下午16时许,我看见贺传明和贺志雄在贺传明家店门前推搡,贺志雄跌倒在地,后被劝开了。后贺传明与贺志雄相互对骂,说时贺传明拿出一根水管,贺志雄就拿把弯刀想出来,我赶紧和贺志雄的岳母将他拉开了,后来我就走了。

  4、证人唐忠军证实:2007年6月16日下午16时,我盐业公司送盐到象形墟场李苏怡批发部,当时我们停了两辆货车在马路上,其中一辆货车的半个车头停在李苏怡隔壁店面前的公路上,但隔壁店面并未开门。我们停车不久后,我看见隔壁店面的男子出来大声喊,喊了一会就和贺志雄吵起来。那男子用手推了一下贺志雄,贺志雄跌倒在地上,贺志雄爬起来就和那男子相互用手脚打了一会就被旁人劝开了。隔壁那男子不服在店门口大喊大叫,贺志雄拿把弯刀想出来,但被旁人劝开拿掉了弯刀。后隔壁那男子拿了根水管进到贺志雄家店内,因为当时有人劝架,我就和同事在照像馆门口聊天,聊了一会他们打架也被人劝开了,具体怎么打我不清楚。

  5、证人刘春怡证实:2007年6月16日下午16时30分,县盐业公司送盐到我女儿李苏怡的批发部,货车停在批发部店前面的马路上,有两辆货车,其中一辆货车的车头停在邻居贺传明家店门前的公路上,当时他家店没开门。贺传明说货车不能停在这里。贺志雄说你家的墙角的地是我援助给你的,贺传明就打一拳过来,这一拳打在我肩上,又推一下贺志雄,贺志雄跌倒在地上。贺志雄爬起来进厨房拿刀想出来,被我和他父亲劝开并拿掉了弯刀,贺传明也被李苏芳劝回去了。过了会儿,贺传明拿根钢管冲进来,我和李苏怡赶忙拦贺传明,贺志雄在柜台内见状便站起来,贺传明就向贺志雄踢一脚去,贺志雄也踢一脚给贺传明,贺传明向后倒退了几步,具体踢到什么位置我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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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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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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