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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桑塔纳抢劫宝马车 (2004)青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5-28 16:09:39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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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4)青刑二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明君,又名李吉志,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招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招远市玲珑镇沟上村,户籍在山东省招远市玲珑镇教委集体宿舍1-43号。2003年5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国丰华、牟华龙,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荣兴,又名张永兴、张进强,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招远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招远市玲珑镇东庄头村。1997年12月18日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军、王元芳,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高增江,男,1981年6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招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招远市玲珑镇高家疃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宝群、楚继新,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吕君富,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招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招远市玲珑镇工业园区207号。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傅强、修典华,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04)第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君、张荣兴、高增江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吕君富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立源、公诉处副处长孙屹峰、代理检察员王廷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君及其辩护人国丰华、牟华龙,被告人张荣兴及其指定辩护人杨军、王元芳,被告人高增江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宝群、楚继新,被告人吕君富及其辩护人傅强、修典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3月初,被告人李明君、张荣兴、高增江预谋在青岛抢劫车辆。3月10日晚10时许,三被告人纠合被告人吕君富驾驶桑塔纳轿车在青岛市东海路沿海一带寻找抢劫目标,途中发现被害人綦振华独自驾驶车号为鲁UW7968白色宝马轿车,遂驾车尾随并故意撞击綦振华驾驶的宝马轿车尾部,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价值人民币50万余元的宝马轿车一辆及价值人民币  1 600余元的三星T408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李明君驾驶抢劫的宝马轿车与被告人张荣兴、高增江挟持被害人綦振华逃离现场。

  3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明君、张荣兴、高增江因恐罪行败露,共谋杀人灭口,三被告人采取电话线勒颈等手段,将綦振华杀害并抛尸于一废弃矿井内。经法医鉴定:綦振华系生前颈部被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各被告人,并提供了下列证据: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涉案资产价值认定报告、户籍证明、物证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明君、张荣兴、高增江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君富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高增江、吕君富未作辩解。

  被告人李明君辩解没有动手杀害被害人,撞宝马轿车是受高增江指使,系从犯。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明君在故意杀人一案中所起作用小于被告人张荣兴、高增江,不应将其列为第一主犯,该在抢劫中作用与被告人张荣兴、高增江相当;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张荣兴辩解没有杀害被害人,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荣兴在抢劫、杀人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高增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高增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心理,系初犯。

  被告人吕君富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吕君富在抢劫中系从犯,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初,被告人李明君、张荣兴、高增江预谋在青岛市抢劫车辆。3月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明君伙同被告人张荣兴、高增江并纠合被告人吕君富携带手铐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李明君驾驶借用的车号为鲁FG3788桑塔纳2000型轿车进入青岛市,伺机作案,当晚住宿青岛市自由鸟宾舍。3月10日,四被告人驾车在青岛市市南区沿海一带寻找抢劫作案目标,当日晚10时许,四被告人在青岛市东海路附近,发现被害人綦振华独自驾驶车号为鲁UW7968白色宝马轿车,在东海路上自西向东行驶,遂驾车尾随至东海路与海川路交叉路口附近。被告人李明君故意驾车撞击綦振华驾驶的宝马轿车尾部,当綦振华下车查看时,被告人吕君富驾驶桑塔纳轿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李明君、张荣兴、高增江遂采取恐吓、手铐铐手等暴力手段,强行将綦振华挟持至宝马轿车内,抢劫价值人民币504 063元的宝马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 692元的三星T408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李明君驾驶抢劫的宝马轿车与被告人张荣兴、高增江挟持被害人綦振华逃离青岛市。

  2004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明君、张荣兴、高增江将綦振华挟持至山东省栖霞市苏家店镇小蔡家村村南李明君借其叔叔的闲置房内藏匿。因惟恐罪行败露,三被告人共谋杀人灭口,3月13日晚10时许,三被告人分别采取用手铐铐手、电话线勒颈、按手臂、用棉被蒙头等暴力手段,将被害人綦振华残忍杀害并抛尸于招远市一废弃矿井内。经法医鉴定:綦振华系生前颈部被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04年7月11日,四被告人在山东省招远市玲珑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查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发后,张训华报案称,其妻綦振华于2004年3月10日晚与同事分手后下落不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04年3月10日晚,被害人綦振华及其驾驶的白色宝马轿车和随车物品失踪。2004年7月11日,青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通过侦查获取线索,在招远市警方的密切配合下,将四被告人抓获归案的事实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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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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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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