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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徒刑 (2008)寻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6-25 17:22:31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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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寻刑初字第08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春辉,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寻乌县文峰乡黄坳村东秀围小组103号。1995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被告人古华锋,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寻乌县晨光镇竹背村上排小组12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刑诉(200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春辉犯盗窃罪,被告人古华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春辉、古华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24日中午,被告人谢春辉窜至寻乌县县城机关保育院门口小巷,盗得被害人范金华的一部红色劲隆125型摩托车。2007年11月25日,被告人古华锋将被告人谢春辉盗窃的红色劲隆125型摩托车介绍销售给他人时,被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物证、指认现场照片、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春辉、古华锋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给予惩处。

  被告人谢春辉、古华锋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谢春辉盗窃事实部分

  2007年11月24日中午,被告人谢春辉携带事先准备的铁凿和剪刀、螺丝刀、胶布等工具窜至寻乌县县城机关保育院门口小巷,采用铁凿撬锁和剪刀剪断电源线的方法,盗得被害人范金华的一部红色劲隆125型摩托车,尔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谢春辉将该车骑往广东省揭阳市磐东镇通过被告人古华锋准备销赃时,被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寻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3713元。

  二、被告人古华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部分

  2007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谢春辉打电话给被告人古华锋,要求被告人古华锋介绍买卖其盗窃的一部红色劲隆125型摩托车。2007年11月25日,被告人古华锋将被告人谢春辉盗窃的一部红色劲隆125型摩托车介绍销售给他人时,被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经寻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7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春辉、古华锋供述;2、被害人范金华陈述;3、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书;4、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5、物证:提取的作案工具及被盗物品并制作的物证照片;6、指认现场照片;7、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合格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报案记录、归案说明、被告人谢春辉、古华锋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春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古华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谢春辉、古华锋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春辉、古华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春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7日起至2008年5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古华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7日起至2008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黄忠信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艳文



  本文关键词: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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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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