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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副主任侵占国家退耕还林款被判刑 (2008)寻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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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6-25 17:31:17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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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被告人凌竞延表示没有异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竞延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退耕还林面积核查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凌竞延涉嫌贪污行为被初查期间,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及被羁押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凌竞延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贪污问题经查证属实,依法可认定为立功,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凌竞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刘红龙
审判员 黄忠信
审判员 曾 萍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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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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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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