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文书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村委会副主任侵占国家退耕还林款被判刑 (2008)寻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6-25 17:31:17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被告人凌竞延表示没有异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竞延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退耕还林面积核查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凌竞延涉嫌贪污行为被初查期间,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及被羁押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凌竞延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贪污问题经查证属实,依法可认定为立功,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凌竞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刘红龙

  审判员  黄忠信

  审判员  曾  萍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艳文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词:贪污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单春华

相关文章

 

· 从文物斗士到“黄山第一贪” (2008-7-15 19:46:30)
· 四村干部虚报冒领骗取土地征用补偿费获徒刑  (2008)赣中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2008-4-3 10:31:50)
·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行贿被判刑 〔2007〕巴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 (2008-2-1 9:52:07)
· 厂长“吃”发票,栽了 (2007-12-25 8:25:07)
· 副总经理贪污挪用公款资金获徒刑 (2007)九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2007-11-14 15:35:11)
· 窃取型贪污罪与一般盗窃罪之比较 (2007-11-3 8:29:39)
· 私营业主被任命集体企业领导能否构成贪污主体 (2007-7-11 20:38:03)
· 江苏海安:卫生局原局长书记财务科长同被审判 (2007-5-30 18:23:51)


上一篇:二被告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徒刑 (2008)寻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书 (2008-6-25 17:22:31)
下一篇:先予执行申请书格式范本 (2008-6-28 9:48:44)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本栏目法律文书收集自司法机关公布内容或其他网络公开内容,只供法学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