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寻刑初字第02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竞延,男,1958年5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寻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原系寻乌县澄江镇凌富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会计、村委委员,家住寻乌县澄江镇凌富村三条石小组397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07年10月18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07年12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刑诉(200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竞延犯贪污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竞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2月至2007年间,被告人凌竞延利用担任澄江镇凌富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会计、村委委员的职务之便,将该村退耕还林实际面积与寻乌县退耕办的设计面积存在误差多出的面积,虚报了二十三户农户的退耕还林面积,尔后将财政部门汇入的2003年、2005年、2006年三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合计人民币41677.55元占为已有。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凌竞延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凌竞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至2007年,被告人凌竞延担任寻乌县澄江镇凌富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会计、村委委员,在协助寻乌县澄江镇人民政府实施退耕还林分户面积核查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明知寻乌县澄江镇凌室村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与寻乌县退耕办的设计面积存在误差,利用职务之便,将误差多出的退耕还林面积,虚报为凌荣华、凌日升、凌金财、凌宏舜、凌发森、凌育羔、凌寿华、凌日华、凌月清、凌玉田、凌宝根、凌珠宝、凌金英、凌传昌、凌光明、凌明华、凌竞辉、凌山峰、凌玉成、凌征权、凌春阳、凌金华、凌永隆等二十三位农户的退耕还林面积,然后制表上报寻乌县退耕办,寻乌县退耕办依据被告人凌竞延所报的表册向寻乌县澄江财政所下发了寻乌县澄江镇凌富村退耕还林补助款发放表。寻乌县澄江财政所依据被告人凌竞延提供的表册制表给寻乌县澄江信用社,为该二十三户虚报农户分别开设了帐户。2006年6月9日,寻乌县澄法财政所将2003年度退耕还林补助款汇入该二十三户虚报农户帐户中,金额计人民币6835.05元;2007年3月27日,寻乌县澄江财政所将2005年、2006年度退耕还林补助款汇入该二十三户虚报农户帐户中,金额计人民币34842.5元。综上,共计汇入二十三户帐户退耕还林补助款计人民币41677.55元。被告人凌竞延将该二十三户虚报农户的存折上帐后,占为已有,至案发时,被告人凌竞延尚未支取存折上的存款。
2007年9月12日,被告人凌竞延在侦查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虚报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的犯罪事实,积极退清赃款,归案后,被告人凌竞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经公诉机关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凌竞延供述,证实他在担任寻乌县澄江镇凌富村委会干部期间,协助政府负责农户的退耕还林面积核查,造表及款项发放工作,由于村里农户退耕的实际面积为106.38亩与退耕办设计验收的面积200.1亩有误差,他就将这些误差多出的面积分摊到一些没有退耕或捏造的农户姓名下造表上报,共虚报了二十三户,虚报面积93.6亩,并胡乱写了身份证号码。还领取了存折,退耕还林补助款下发后他拿这二十三本存折到信用社上了帐,金额为41840.60元,但一直没有去支取存折上的钱。
2、下列证人证言证明案件事实:(1)证人汪长春、刘朝晖、范春辉证实他们在澄江镇工作期间曾是凌富村的包村干部,2005年实施退耕还林工作时指定凌富村的凌竞延和凌玉金两人具体负责实施。(2)证人潘福兴、赖睿蓉证实他们在澄江镇林业工作站工作期间,曾是退耕还林工作组成员,具体工作委托村干部核实并上报面积,凌富村的工作是委托凌竞延具体负责;(3)证人袁斌证实其在澄江财政所工作期间,凌富村2003年、2005年、2006年三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由凌竞延具体到财政所办理造表、领取存折等手续。财政所依据凌竞延的报表造补助款发放表给澄江信用社,并将补助款打入各农户帐户中;(4)证人凌其贤证实他任凌富村委会主任期间,该村退耕还林工作委托凌竞延和凌玉金两人具体负责,他的名字由凌竞延代签,村委会的公章也是凌竞延盖上去的;(5)证人凌玉金证实他没有参与2005年凌富村实施退耕还林核查等工作;(6)证人凌永清、凌荣传、凌育来证实他们分别是凌富村仁里、乌坑、阳坪小组长,2005年实施退耕还林造册时,除凌荣传是由凌竞延交给他签字外,凌永清、凌育来都不是本人签名,还证实凌荣华、凌金财、凌金华、凌寿华、凌月清、凌金英、凌光明、凌明华、凌山峰、凌玉成都不是他们三个小组的村民;(7)证人凌征权、凌月华、凌竞辉、凌育羔、凌宏舜、凌永隆、凌珠宝、凌宝根、凌春阳均证实澄江镇凌富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分户面积核查表中的名字不是他们本人所签,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凌竞延手中扣押的开户名为他们真实姓名的存折,他们也没有看到过;(8)证人凌征龙、凌育来、凌冬圣、凌敬荣证言证实他们只领取过一本退耕还林补助款的存折,澄江财政所制发给澄江信用社2003年度补助款发放表中有他们的两个名字和两种补助面积的情况,他们并不知情。
3、视听资料反映了审讯被告人凌竞延的全部情况,被告人表示没有异议。
4、物证: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凌竞延手中提取了户名为凌玉田、凌月清、凌日华、凌明华、凌传昌、凌玉成、凌永隆、凌光明、凌竞辉、凌珠宝、凌春阳、凌征权、凌金华、凌宏舜、凌宝根、凌发森、凌金财、凌荣华、凌寿华、凌育羔、凌金英、凌日升、凌山峰等二十三本存折,存折金额合计为41677.55元,制作的存折照片经被告人凌竞延辩证属实。
5、下列书证证明案件有关事实:(1)中共寻乌县澄江镇委员会(2002)54号文件证明被告人凌竞延于2002年12月15日起担任凌富村委会副主任兼会计,中共寻乌县澄江镇委员会(2005)36号文件证明被告人凌竞延于2005年12月29日起任凌富村委委员;(2)退耕还林工程分户面积核查工作的通知及会议纪要证明核查的办法、程序及有关措施;(3)退耕还林发放情况说明材料证明退耕还林补助的发放时间,标准及程序;(4)退耕还林分户面积核查表证明该表由被告人凌竞延制作并代为签字、盖章;(5)提取的寻乌县退耕还林项目2003年度粮食补助发放表,2005年、2006年度粮食补助核查表,2003年、2006年度粮食补助发放表证明由被告人凌竞延填报、财政所发放的退耕还林补助名单中有被告人虚报的二十三位农户;并经被告人凌竞延及证人袁斌辨认属实;(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凌竞延手中提取存款人民币41840.60元(含利息163.05元);(7)澄江镇凌富村退耕还林项目承包合同证明凌富村村民真实实施退耕还林的项目合同共八十六份,总面积106.38亩,与寻乌县退耕办设计面积200.1亩相差93.72亩;(7)归案说明证明了被告人凌竞延在侦查机关对其初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其虚报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4万余元的犯罪事实,被传唤归案后被告人仍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8)情况说明证明了被告人凌竞延于2007年10月23日书面向侦查机关检举了他人在实施退耕还林过程中涉嫌贪污的问题,并经查证属实。(9)户籍证明表明被告人凌竞延具有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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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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