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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引发纠纷案 不举证县政府败诉 (2008)腾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7-16 9:27:45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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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8)腾行初字第3号

  原告余家鼎。

  被告腾冲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惟建,任县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刘光奇,腾冲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在权,腾冲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特别授权。

  第三人余加林。

  原告余家鼎不服被告腾冲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08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3月5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余家鼎;被告腾冲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惟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刘光奇、杨在权;第三人余加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腾冲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根据第三人余加林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颁发给第三人余加林腾国用[2007]字第1086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原告余家鼎向被告申请纠正此事,被告给予原告书面答复,维持第三人持有的土地证。

  被告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一份,但没有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证据。

  原告余家鼎诉称:1994年4月,我户和相邻的余加林、余家芹户共同签订了《设共用走道协议书》,约定由三户从原宅基地中抽出77.77平方米作为共用巷道,平均每户享有25.9平方米的巷道面积。2003年5月,第三人余加林与县拆迁办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将自己的房地产以“全部放弃产权”的形式作了拆迁补偿。2004年11月,第三人余加林与县拆迁办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回购原被拆迁的土地56.77平方米。2007年3月,第三人采用欺骗的手法申请被告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被告在依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为第三人颁发了腾国用[2007]字第1086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底,我户听说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土地证,侵害了我户的合法权益,于是立即向被告和有关部门申请纠正此事。2008年1月,被告给予我户书面答复,结论是维持第三人的土地证。为此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腾国用[2007]字第1086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告腾冲县人民政府辩称:2008年3月5日,我府接到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对第三人余加林户的腾国用[2007]字第1086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发证行为进行了审查,存在两点瑕疵,一是所登记的土地存在争议,二是地籍调查时没有四邻签字。为此,我府将自行撤销颁发给第三人余加林户的土地证。

  第三人余加林述称:县人民政府依法给我户办理土地证是其职责,我户所持土地证办证手续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恳请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给予驳回。

  经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腾冲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根据第三人余加林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颁发给第三人余加林户腾国用[2007]字第1086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原告余家鼎向被告申请纠正此事,被告给予原告书面答复,维持第三人持有的土地证。原告余家鼎为此于2008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腾国用[2007]字第1086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因此本院认定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第1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据此,本院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腾冲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余加林颁发腾国用[2007]字第1086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腾冲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李根训

  审判员 李红玲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官德刚



  本文关键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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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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