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站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克东,男,194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大学文化,系广乐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天河区穗园东街47号2608房。因本案于200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闻东,系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佟连发,系辽东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以营站检公刑诉(2007)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克东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健、代理检察员候园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克东以及其辨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初,宋鹏飞、赵文刚等人在广州市因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任广州市汇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被告人马克东接受委托,作为赵文刚的辩护人,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后赵文刚委托被告人马克东为宋鹏飞过行辩护时,被告人马克东为骗取钱财,利用其急于找司法机关疏通关系的心理,以能找到法院有关人员疏通关系,可以帮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为名,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两次共骗取赵文刚人民币100万并挥霍。
公诉机关举来被告人马克东供述、被害人赵文刚供述、证人王冰、张浩然、邱峰、景雨淮、段柏松、曹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克东的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克东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马克东辩称:一、辽宁省公安厅“6.07专案组(以下简称”6.07”专案组)办案程序违法,其办案不具有公平和正义性.1、公安机关无权介入没有纠纷的委托合同。本案当事人宋鹏飞、赵文刚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6。07专案组主动介入本案,显系滥用刑事手段,2、“6.07专案组是专门侦查宋鹏飞等人黑社会犯罪的专案组,为了案件的完美,为了轰动效应和对律师行业的岐视才拘捕律师。3、“6.07专案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案发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4、“6.07专案组违反了异地拘捕犯罪嫌疑人的规定;5、本案以拘代侦、以捕代侦、滥用强制手段的违规行为明显;6、侵害当事人的合法辩护权;7、不允许律师以及被告人亲属与被告人通信。二、本案事实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1、被告人没有诈骗犯罪的故意;2、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人并不知道宋鹏飞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与委托人约定了100万元的代理费,并签约后,收了定金,被告人才进入了工作状态。碰巧案情不需要去找法院的关系也能解决问题。在签订合同之前根本就不知道该“隐瞒、虚构”什么事实;3、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达到,不存在有人利益受损,没有危害后果,保以成;罪;4、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律师行为规范充其量是违规行为,不构成诈骗要件。三、“6.07专案组对本案的认定,属“有罪推定”。
被告人马克东的辩护人钟闻东认为:一、侦查、起诉及审判机关在本案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1、在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被告人的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有不具有案件管辖权的侦查人员在场。辩护人也不能将审判阶段复印的起诉指控材料给被告人阅读。侦查机关对马克东在非法定的询问场所提审,对证人在非法定的询问地点,采用带有威胁的方式询问;2、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在庭审前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指定管辖函,但此案由站前区人民法院管辖仍不合适。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克东构成诈骗罪的实体方面存在定性不当的问题。首先,被告人马克东的收费的目的、动机及内容合法,其收取100万费用属律师代理费;其次,被告人马克东与赵文刚签订的协议是为宋鹏飞等人涉嫌故意伤害全案提供法律服务的总合同,其收取的100万费用也是全案的总费用;再次,被告人马克东收取的100万元未入帐仅系律师业中的违规行为,而非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表现;最后,马克东受托后为宋鹏飞一案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法律服务。综上,被告人马克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马克东的辩护人佟连发认为:一、被告人马克东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的身份是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二、被告人马克东收取了委托人的100万元人民币的目的有二;一是向法院申请对宋鹏飞中止审理,二是为宋鹏飞同案其它被告人聘请律师。由此可见,尽管马克东在接受委托时声称认识有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委托方并没有要求马克东去谋求不正当利益;三、马克东收取律师费后,马克东本人以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履行了对宋鹏飞的合同义务;四、本案中,马克东所属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及与其它律师讨论案情的事实,说明双方事实上已形成了合同关系。
辩护人向法庭举来证人段向东、柯柏松、曹强、张艳云、符顺利、李静勤、周丽芬、吴非比证言、书证:赵文刚委托马克东辩护的材料、宋鹏飞案件的相关材料、广东汇明律师事务所注销的材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1年初,宋鹏飞、赵文刚等人在广州市因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时任广州汇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被告人马克东接受委托后,作为赵文刚的辨护人,并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后,赵文刚聘请广州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某等二人作同案犯宋鹏飞的辩护律师,并由赵文刚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后赵文刚又找到被告人马克东,请其为其它同案犯,包括宋鹏飞进行辩护,并提出由被告人马克东在司法机关斡旋,为宋鹏飞过行辩护。被告人马克东在了解了宋鹏飞案情后,认为可以按法律程序中止审判。但其未向赵文刚说明此情况,而称其认识正在审理宋鹏飞案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可以利用此关系帮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从而取得了赵文刚等人的信任,并向赵文刚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费用。赵文刚首付给被告人马克东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马克东指派本所的其他两名律师,并找到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曹某作为赵文刚案的三名同案犯做辩护人,并支付曹某人民币5000元。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宋鹏飞的辩护律师邱某发现宋鹏飞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便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宋鹏飞中止审判的申请,并获批准。被告人马克东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对赵文刚予以隐瞒,在法院中止审判裁定书下达之前,向赵文刚索要尚未给付的人民币70万元。在取得了10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马克东并未将款项交由律师事务所财务帐户予以分配,而是将其挥霍。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马克东于2006年10月21日在侦查机关供述;大致是2001年上半年,几月份记不住了。有一天,我有个冯小辉的朋友给我打手机,我当时在我的办公室里,冯小辉说他有个朋友因为打架致人死亡,被广州市天河公安局抓了,想请一个律师给他辩护。于是我就和他约了时间,带当事人的家属来签委托协议。过了大约两三天时间,冯小辉在约好的时间内,把这个当事人的老婆(房文娟)给领到我办公室,签了委托协议,我才知道当事人的名字叫赵文刚,是东北人,要求我帮赵文刚办理取保候审,当时的委托费用可能是三万元左右。之后我就会见了赵文刚,会见后,我就帮赵文刚写了取保候审申请,递交给天河分局法制科,过了一段时间赵文刚被天河分局取保放出来。在赵文刚放出来之前,冯小辉先后三次给了十万元左右。赵文刚被放出来后,和冯小辉一起请我在一个酒店吃饭,吃饭时,赵文刚提了宋鹏飞的事,说宋鹏飞现在有病了,有生命危险,能不能把宋鹏飞给放出来,我说看看案卷,病历之后才能确定,应该是可以办。过了一天,赵文刚又请我到他的公司去,在沈阳大酒店里。我当时看赵文刚他们的这个沈阳大酒店有很多部位都有摄像头,保安严密,给我的感觉就象是黑社会,再一个感觉就是赵文刚他们确实有钱。赵文刚又和我讲了宋鹏飞的事,让我给办,做辩护律师,我一想已经给赵文刚办了,反正赵文刚他们有钱,就挣这样人的钱,所以我就答应了。过了几天,赵文刚领着宋鹏飞的老婆或者是带着宋鹏飞老婆的身份证到我的办公室来,以宋鹏飞老婆的名义办了为宋鹏飞做辩护的委托协议,又找到了我们所的另外两个律师作为本案的另外两个同案的辩护律师,并签了代理辩护协议。之后我们就发现赵文刚和宋鹏飞是同案犯,我已经做了赵文刚的辩护律师就不能再做宋鹏飞的辩护律师。然后我们所的那两名律师,(一个姓曹,另一个不记得了)就把宋鹏飞这个案子的全部案卷复印回来,我阅卷后感觉案件的证据很乱,但也有可能给宋鹏飞定罪。当时也快开庭审理了,赵文刚后来给宋鹏飞找的那个律师把宋鹏飞的病历调回来,我记得宋鹏飞当时病历的记载宋鹏飞的心脏血管堵塞了一半以上,而且还有尿中毒的症状。赵文刚当时是所把宋鹏飞拉回广州或者中止审判,又问我认不认识广州人民法院的人,能不能找人给办一下。我说我认识广州中级法院的肖庭长、何庭长、郑庭长,郑庭长就是这个案件的审判长,我可以帮着找他们办一下,之后赵文刚就谈到办这个事的钱的问题,他说他有钱,钱不是问题,问我得多少钱,我说先拿30万来找人办事。谈这个事是在一个酒店吃饭时谈的,当时在场的还有赵文刚的人,是谁我不认识,有几个我不记得了。我当时心里有数,我知道在当时现有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正当的把宋鹏飞办成中止审判,不用去找人,我跟赵文刚要30万就是想挣他的钱。过了几天,赵文刚领了两个人到我办公室来给我送了30万现金,都是面值百元的钞票,用什么装着我不记得了,赵文刚领的两个人没有进屋,只赵文刚自已进屋把钱给我了,然后他们就走了,这30万被我在白云区罗岗镇岭头那盖别墅用掉了,我也没有给法院的那些人送钱。之后宋鹏飞的律师把申请中止对宋鹏飞审判的申请给我看,我给改了改之后,宋鹏飞的律师就把申请交给法院了。这了一段时间,在宋鹏飞的中止审判裁决下来之前,我给赵文刚打电话,向他要50万或者70万,具体钱数我记不准了,以查证为准,我让赵文刚把钱送到我这儿来先放着,我之所以在裁决下来之前向赵文刚要钱,是因为我知道按照常规,象宋鹏飞的这种情况完全是可以做中止审判裁决的,我怕赵文刚等裁决下来之后不给我钱,赵文刚当时还不想给这钱主等裁决下来再给钱,我当时跟赵文刚说的是让他先把钱拿来,才能把事情办好,如果办不成就把钱退给他。又过了几天,赵文刚带了三个人到我办公室里来,说了这个钱给我,我得把宋鹏飞中止审判这件事情成办成,如果办不成就得把钱还给他。之后,赵文刚叫他手上的人下去把70万拿上来交给我,我记得可能这70万中有20万是我们所另外两名律师的代理费,我自已得了50万。这次赵文刚拿来的应当是70万人民币,也都是百元票面的现金,我把50万后来也用于盖我的别墅了,过了不久,对宋鹏飞中止审判的裁决就下来了,这些钱我就留下了,然后再就和赵文刚没有什么来往了。我自已从赵文刚那儿得到了80万,这80万都是以办理宋鹏飞这个案件的名义收的。我知道一名律师不能在同一案件中担任两名被告的辩护人的这一规定,就是我想挣这个钱,赵文刚他们有钱,但赵文刚是不知道这个规定的,所以我就先把案子接过来,之后再说不能这样代理。我看了案件的卷宗,宋鹏飞的病历,帮宋鹏飞的律师改了一下申请中止审判的申请,再没有做其他工作,也没有找任何人办,这个案子是不需要的人疏通关系,我隐瞒了这个事实的真相就是为了从赵文刚那里挣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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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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