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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踩点盗窃摩托车被判刑 (2008)上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

2008年08月17日19:54 东方法眼人次浏览 评论字号:T|T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上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舜洋,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身份证号3621221967091566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南康市隆木乡新村村过排组3号。因本案于2008年3月5日被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舜洋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傅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舜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舜洋伙同明建华(已判刑)经商议盗窃,2007年8月8日中午,二人携带作案工具从南康窜至上犹县紫阳、兰田、社溪、安和、双溪、水岩等地伺机盗窃摩托车。经多次踩点后,于当晚7时许窜至双溪乡卢阳村,盗得被害人曾令友一辆车牌号为赣B7326S钱江牌125型黑色太子款摩托车。随后二人将车藏至上犹县紫阳乡秀罗村的路边,两人再次返回双溪乡,用同样的方式在高洞村盗得被害人赖周旋一辆车牌号为赣B8082S的钱江牌QJ125—C型黑色太子款摩托车。后公安机关在双溪、寺下等地设卡拦截,同案人明建华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邓舜洋逃脱,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邓舜洋于2007年8月9日凌晨在寺下乡富足村用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王仁忠的一辆豪爵125型太子摩托车。经上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4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被盗的一辆摩托车并返还给了被害人赖周旋。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舜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令友、赖周旋、王仁忠的陈述、证人罗星春的证言、同案人明建华的供述,上犹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上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上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的说明、上犹县人民法院(2007)上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前科材料、被告人邓舜洋户藉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舜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邓舜洋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舜洋归案后,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邓舜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舜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1年3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修烨

  审判员幸雅清

  人民陪审员范家宝

  二00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袁钦

责任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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