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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杆斜拉线绊人致伤 电信公司被判赔偿 (2008)上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http://www.dffy.com 2008-8-17 20:23:12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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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未向法庭递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国家的电信业务企业,在人行道及上方架设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标志,以防止、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而造成他人损害。被告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原告跑步时被绊倒,原告身体受到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原告提供的护理人数和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外出就医伙食费补助计算赔偿损失的证据不充分,对其要求以二人护理按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护理费及按外出就医发生的伙食费计算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护理费应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宜以30元/天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理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诉请,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医保部门已核报的3377.46元医疗费,应在医疗费总额中予以剔除。鉴于原告的损害程度,并未达到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达到法律规定赔偿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3156.66元和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赔偿原告舒昌良住院医疗费三千八百零五元五角、伙食补助费一百二十八元(16天×8元/天)、营养费六百元(30天×20元/天)、护理费四百八十元(16天×30元/天)、交通费四百三十元、误工减少的收入一千一百三十五元、评残手续费三百元、衣物损失一百一十元,八项合计六千九百八十八元五角;

  二、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二万二千四百四十四元;

  三、申请重新评定伤残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合计二万九千四百三十二元五角,限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零八元,由原告承担二百零八元,被告承担六百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万高

  审判员阳小真

  人民陪审员周献忠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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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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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单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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