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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案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书 (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

http://www.dffy.com 2008-10-7 15:14:01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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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杨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胡同17号,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07楼1单元152号。因本案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有明、谢晋,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08]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副检察长袁汉钧、代理检察员陈宏、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佳及其辩护人谢有明、谢晋,证人林玮、顾海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杨佳在沪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而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以下简称“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以下简称“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询问和盘查。之后,杨佳向公安机关投诉并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等要求。闸北公安分局派员疏导劝解。杨佳因要求未被接受,而决意对闸北公安分局民警行凶报复。

  2008年6月26日,杨佳来沪后购买了“鹰达”牌单刃刀(刀全长29厘米,其中刀刃长17厘米)、催泪喷射器、防毒面具、汽油、铁锤、手套等犯罪工具。

  同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杨佳携带上述犯罪工具,至本市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门前,投掷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引起燃烧,并趁保安员灭火之际,杨佳头戴防毒面具闯入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在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底层大厅等处,杨佳先用刀砍击保安员顾建明头部,继而持刀分别猛刺正在工作且赤手空拳、毫无防备的民警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的头、颈、胸腹等要害部位,致四名民警当场受伤倒地。之后,杨佳沿消防楼梯至九楼至十一楼途中,又持刀先后猛刺、猛砍赤手空拳且猝不及防的民警徐维亚、王凌云、李坷的头、胸腹等要害部位,致徐维亚、李坷当场受伤倒地,并致王凌云受伤。杨佳继续冲上二十一楼后,又持刀刺伤正在等候电梯的民警吴钰骅,并闯入2113室行凶,致民警李伟受伤,被在场民警林玮等人当场捕获。

  民警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徐维亚、李坷虽经急送医院抢救,终因失血性休克而于案发当日死亡。民警王凌云、李伟构成轻伤。民警吴钰骅、保安员顾建明构成轻微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物证和录像资料,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佳的供述等证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杨佳因其无理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携带犯罪工具,闯入公安机关办公场所,持刀连续故意杀害六名民警,还致其他毫无防备的三名民警和一名保安员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佳以辩护人申请传唤薛耀、陈银桥、吴钰骅等证人出庭作证未获法庭准许,诉讼程序有失公正为由,拒绝回答法庭审理中的讯问和发问;对控辩双方宣读或出示的证据不发表意见,也没有为自己作辩护。

  被告人杨佳的辩护人当庭宣读了2008年7月29日会见杨佳的笔录,请求法庭播放了芷江西路派出所对杨佳盘查时的相关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并经法庭同意,申请法庭传唤证人顾海奇出庭作证,据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对杨佳的盘查缺乏法律依据,且不能排除杨佳在接受盘查的过程中遭公安人员殴打的可能性,而警方对杨佳的投诉处置不当是引起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2、杨佳认为,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吴钰骅对杨佳的投诉处理不当。杨欲对吴进行报复伤害,其间遭到其他被害人的阻拦。被害人的死亡是出于杨佳的意料之外,且杨佳未对保安人员实施加害。因此,杨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参与部分侦查工作的闸北公安分局的侦查人员,与本案被害人是同事,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回避,因此,所收集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4、杨佳很有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异常,具有精神疾病,故有必要对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重新进行鉴定和评定。

  此外,辩护人还以杨佳案发前表现良好,到案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等为由,请求法庭对杨佳慎用极刑。

  公诉人答辩认为:

  1、被告人杨佳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尖刀,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连续刺戳,其追求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且在被制服后声称“够本”,充分表明杨佳有杀人的故意。

  2、参与本案侦查工作的闸北公安分局侦查人员,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因此所收集的相关证人证言合法有效。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及参与对杨佳作精神状态鉴定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人员均具有法定资质,因此,其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4、公安人员对杨佳骑无牌照自行车进行盘查合法有据,杨佳被盘查一节不能成为杨对被害人行凶,造成六人死亡、四人受伤的理由。

  5、杨佳以极其残忍的手段非法剥夺六名无辜民警的生命,还致其他三名民警和一名保安员受伤,社会危害特别严重,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严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佳于2007年10月5日晚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途经本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时,受到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依法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带至派出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的来源。杨佳因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释明和劝导。杨在所提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后,又提出补偿人民币一万元。杨因投诉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字串4

  2008年6月26日,杨来沪后购买了单刃尖刀、防毒面具、催泪喷射器等工具,并制作了若干个汽油燃烧瓶。

  同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杨佳携带上述作案工具至本市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前投掷燃烧瓶,并戴防毒面具,持尖刀闯入该分局底楼接待大厅,朝门内东侧办公桌前打电话的保安员顾建明头部砍击。随后,杨闯入大厅东侧的治安支队值班室,分别朝正在办公的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等四位民警的头面、颈项、胸、腹等部位捅刺、砍击。接着,杨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至第9层,在消防通道电梯口处遇见正在下楼的民警徐维亚后,持尖刀朝徐的头、颈、胸、腹等部位捅刺。后杨佳继续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上楼,在第9至10层楼梯处遇见下楼的民警王凌云,杨即用尖刀朝王的右肩背、右胸等部位捅刺。杨佳至11楼后,在1101室门外持尖刀朝民警李坷的头、胸等部位捅刺。此后,杨佳沿大楼北侧消防楼梯至第21层,在大楼北侧电梯口朝正在等候电梯的民警吴钰骅胸部捅刺。吴钰骅被刺后退回2113办公室。杨闯入该室持刀继续对民警实施加害。室内的民警李伟、林玮、吴钰骅等人遂与之搏斗,并与闻讯赶来的容侃敏、孔中卫、陈伟、黄兆泉等民警将杨佳制服。其间,民警李伟右侧面部被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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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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