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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费用标准(2004年度)

http://www.dffy.com 2005-12-14 11:01:18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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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苏省2005年统计年鉴,2004年度各项费用赔偿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82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7332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5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35元;

  5、职工年平均工资:18202元。

  自2006年起,江苏省法院系统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本文关键词: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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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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