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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http://www.dffy.com 2007-1-31 7:56:33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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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发〔200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为了更好地贯彻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决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大历史使命

  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与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给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增加了更多更难的任务,赋予了更大更重的责任。由于社会深刻变化,大量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衍生为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进入司法领域,大量改革过程中触及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人民法院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过程,就是不断发挥职能作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过程。人民法院要完成所肩负的重任,就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工作标准,着眼于社会和谐,致力于社会和谐,把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作为人民法院的长期历史任务和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3、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切入点,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立足点,加强司法保障,通过依法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4、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到二○二○年,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司法活动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司法功能更加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更加多样,司法方式更加便捷;司法对人权的保护更加充分,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明显增强,司法民主建设基本到位;法官队伍素质显著提高,法官职业化基本实现;保障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和谐社会的司法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5、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公正司法。始终把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任务,坚持审判独立和中立,坚持平等保护,通过依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坚持一心为民。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内容,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是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中心任务,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途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四是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政治要求,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保持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6、正确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关系和谐。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相互扶助的传统美德,依法制裁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老人和儿童,不尽赡养、抚养义务等违法行为。在处理社区邻里纠纷时,倡导互相尊重、相互帮扶、爱护环境、举止文明的道德风尚,依法制裁破坏环境、损坏公物等违法行为。

  7、妥善审理涉农案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加强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进一步方便农民群众诉讼;依法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维护农民的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依法审理乱收费、乱摊派、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等涉农行政案件,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犯罪以及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民主管理的犯罪,维护农村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8、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积极受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他们及时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

  9、妥善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和谐。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畅通救济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妥善协调好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对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的公民给予救济和补偿,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0、妥善审理环境侵权案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加大涉及资源、环境方面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严厉惩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猎等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社会循环经济体系、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调节经济关系,保障社会发展

  11、妥善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促进基本经济制度完善。审慎处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减少破产费用,降低破产成本,积极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提高债权清偿率;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企业破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到慎重立案,精心审理,稳妥执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12、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保障金融安全。严格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保证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与行政撤销、关闭、整顿程序的有效衔接;慎重处理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保证不良债权处置交易的安全和顺畅,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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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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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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