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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工作报告用语说明·数据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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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3-14 21:39:01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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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包括渎职犯罪案件和侵权犯罪案件两类。其中,渎职犯罪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涉嫌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的案件,共涉及35个罪名;侵权犯罪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和破坏选举罪等7个罪名的案件。
职务犯罪大案
职务犯罪大案是指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和渎职侵权重大、特大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具体规定了重大、特大案件的标准。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职务犯罪要案
职务犯罪要案是指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案件。
行贿犯罪档案
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是1997年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的案件。
检察机关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2006年1月1日起,检察机关正式对外公开受理查询。
司法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带案下访、定期巡访
带案下访、定期巡访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为畅通信访渠道,及时解决涉检信访问题而探索的工作方式。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开展下访巡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31个地市级检察院、133个县级检察院开展试点。
下访巡访的任务主要是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宣传法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试点检察院派出检察人员,定期到信访案件多、信访人员集中的乡村、社区,与群众面对面沟通,依法处理信访案件,同时开展法制宣传。对可能引发集体访、越级访的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处理,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今年在全国市县两级检察院全面开展这项工作。
涉检信访案件
涉检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
涉检信访案件包括:(1)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2)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未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3)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
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是衡量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起诉率是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被告人数与同期审查起诉终结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总数的比率。有罪判决率是指人民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人数与同期人民法院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总数的比率。
人民监督员制度
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六个严禁”
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并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向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提出了“六个严禁”的要求,即:(1)严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2)严禁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干预办案;(3)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4)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5)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礼物或娱乐活动;(6)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制定了《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处理办法》。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12月制定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推行这一工作机制,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本文关键词: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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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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