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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http://www.dffy.com 2007-4-4 19:09:03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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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公发[2007]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分局)、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为保证劳动教养案件审批工作的公开、公正,保障律师依法代理劳动教养案件,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制定了《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民警和律师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教养案件审批工作的公开、公正,保障律师依法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根据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劳动教养案件外,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亲友或者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 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案件,呈报单位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呈报劳动教养之前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四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呈报单位或者重庆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劳教审批办公室”)提出需要聘请律师的请求。向呈报单位提出的,呈报单位应当及时将申请转送市公安局劳教审批办公室。

  第五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聘请。违法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捺印。

  第六条 在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第七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体审批程序按照《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执行。

  第八条 同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九条 代理律师可以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呈报单位了解案件情况,对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等提出代理意见。

  第十条 律师接受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后,可以查阅、摘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材料。其他代理人经市公安局劳教审批办公室批准,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或者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十一条 代理律师有权参加聆询活动。聆询的组织单位应在举行聆询的前三日,将举行聆询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律师

  第十二条 代理律师依法可以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出缩短劳动教养期限、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免予或不予劳动教养等代理意见,依法可以为违法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代理律师应当依法进行代理活动。不得帮助违法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从事其他干扰劳动教养案件审批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应当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委托书。法律援助工作者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应当持有重庆市法律援助工作执业证和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代理律师提出会见在押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国安局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入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接受市公安局劳教审批办公室委托聆询的区、县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市公安局劳教审批办公室应当充分听取代理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其代理意见是否采纳,均应当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关键词: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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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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