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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词汇表

http://www.dffy.com 2007-8-4 10:19:59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天坛宪草 1913年10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国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由于在天坛祈年殿起草,故又叫做“天坛宪草”;又由于是民国二年通过的,所以也有人将其称为“民二宪草”。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主要内容有:继续规定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扩大国会的权力。总体上讲反映了资产阶级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所以受到袁的阻碍,而未能颁布。

  五虐之刑 在中国古代部落联盟时期,生活在长江流域的苗民基于其独特的生活习性,创造了在脸上刺字、割鼻、割耳以及破坏生殖器的残酷刑罚,被称为五虐之刑。五虐之刑后来被中原文明接受,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奴隶制五刑。

  五过之疵 所谓五过之疵,即审判官在按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五过实际上是宽宥五罚的原则,审判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如不遵守,按照《尚书》的记载要与其所开脱的罪犯同样论处。《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赦从罚,五罚之疑有赦,赦从过。”

  五听 西周时期在审讯中要求法官在注意分析当事人的表情,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种方法来取得真实的口供,凭借五听取得的口供,并利用其他证据,有利于司法官掌握较为客观的案情,作出公正的裁判。

  伪造宝钞 元朝的罪名之一,即伪造纸币,违者处死刑。

  文字狱 封建王朝从大臣或文人的奏章、书札、著作、诗文中摘录词句、断章取义,并根据这些罗织罪名而造成的冤狱,明清两代都曾大兴文字狱。

  五五宪草 是南京国民政府在1936年5月5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简称,因为在5月5日公布而得名,五五宪草公布以后,因为时局的变化而未能付诸议决。

  《五四指示》 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4日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因为这个指示是在5月4日颁布的,故简称《五四指示》,五四指示适时的将减租减息的政策转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改革政策,从而揭开了土地改革运动的序幕。

  无籍入宫殿门 是指在簿籍中没有记载该人的名字而进入宫殿门。汉朝规定无籍而擅入宫门者罚为城旦;无籍而擅入殿门者弃市。

  习惯法 从原始的习俗、惯例改造而成的法,它同原始习俗、惯例不同点在于:(1)体现的意志不同。(2)保证实施的条件不同。

  枭首 中国封建社会使用的一种严酷的死刑,即将人杀死,把人头砍下挂在高杆之上。

  挟书 秦朝的罪名之一,即拥有书籍。挟书处徒刑。秦朝有《挟书令》,规定:老百姓必须把诗、书、百家语交到官府去焚毁,如三十天内不交到官府,要“黥以为城旦”。

  新律 又称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命大臣参照汉律修订而成,共十八篇,在体例和内容上对汉律都有所发展。是三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并成为晋律的直接渊源。

  宣政院 是元朝初期设立的掌理全国佛教事务、西藏地区政教事务和僧侣诉讼案件审判的机构,以国师为最高首领,其官员是僧俗并用。后由于其妨碍中央集权,取消了其审判权。

  训政时期约法 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6月1日公布的适用于所谓的“训政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其主要内容有:规定实行国民党专政、蒋介石独裁的政治制度,规定虚伪的人民的基本权利等。是国民党统治时期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法律。

  《禹刑》 夏朝刑法的总称,因有乱政而作,据《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指常法;在西周时周公告诫康叔,在统治商朝遗民时应注意什么问题时说“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所以“彝”就是指常法。

  劓殄 商朝的死刑之一,劓就是割,殄是灭绝,所以劓殄就是割绝,就是把罪犯和其后代都杀死,类似于后世的族诛。也有人把劓殄解释为宫刑。

  羑里 指商朝的中央监狱,相传商纣王曾把周文王西伯昌囚禁在这里,所以商朝的中央监狱又被称为羑里。

  夷蒐之法 春秋时期晋国的执政赵盾所作,因为在“夷”这个地方阅兵时所作,所以叫做“夷蒐之法”,该法的内容非常全面,涉及刑事、行政、礼仪、军事、司法等。

  以古非今 秦朝规定的罪名之一,即以古代的事例非议今天的朝政。秦朝规定“以古非今者族。”

  约法三章 公元前206年刘邦入咸阳以后,宣布废除秦朝的苛刑,与关中百姓“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约法三章”在天下未定、民心未附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义绝 唐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指夫妻任何一方如果对另一方的亲属有殴打、杀伤行为、强奸行为,或妻欲杀夫的行为,婚姻关系必须解除。依《户婚律》规定,妻子没有义绝而夫出之者,徒一年半,双方有义绝行为而不解除婚姻关系者,徒一年。

  御史台 中国封建各朝代的监察机关,设立于东汉,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发展为独立的中央机构,此后各朝沿用,其职权是对中央、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

  《元典章》 其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的地方官署编订的,汇集了元世祖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元仁宗延佑七年(公元1320年)的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各方面的圣旨和条化,史料价值很高,且其按照六部分门别类的体例对明律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袁记约法 是人们对袁世凯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的鄙称,该约法于1914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其主要内容有:取消责任内阁制,取消国会制,限制人民的权利。其实质是确认袁世凯的独裁统治。

  暂遇奸宄 商朝的罪名,是四个罪名的组合,即:诈欺、奸邪、外乱、内乱。

  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之一,类似后世的拘役,即让罪过较轻的犯人在官府门外的石头上站立,看着嘉石上的文字去反省,反省以后服劳役,服劳役的期限长短不一,期间届满由家乡的人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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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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