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藏、盗、奸 西周的罪名,是四个罪名的组合。贼:破坏秩序;藏:窝藏;盗:窃人财物;奸:从外部破坏秩序。《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意思是:毁弃礼的规则为贼,得贼的赃物并窝藏其人为藏,窃人财货为盗,窃国宝物为奸。
质剂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剂写在竹简上,将之分为两分,买卖双方各执一,即“同而别之”。质是较长的契券,大的买卖用质,如买卖奴隶、牛马;剂是较短的契券,小的买卖用剂,如:买卖兵器或珍异。
宗祧继承 是指继承祖宗的宗族和祭祀,保证香火不断,是其它继承的先决条件。
铸刑书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将刑书铸在鼎上,予以公布,作为国之常法,这是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此刑书原本私人所做,没有法律效力,后被郑国的执政驷歂采用,才具有法律效力,竹刑便于携带,流传,是新兴地主阶级法律改革的又一成果,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铸刑鼎 春秋时,晋国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所制定的刑书,铸在铁鼎之上,公布于众,这是晋国公布成文法的开端,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赀 秦汉时期实行一种财产刑,适用范围很广泛,内容是强迫犯人向官府交纳一定的钱、物或为官府服一定时期的劳役。《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的种类有:赀甲,赀盾,赀劳役,赀戍。
张杜律 是张斐、杜预对西晋《泰始律》所做的解释,他们对很多法律条文和法律概念作出科学而又明确的解释,张杜律曾经晋武帝批准后诏颁天下,与晋泰始律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罪十条 北齐律将秦汉以来维护封建专制和礼教而规定的各种罪名,综括为重罪十条,对重罪十条不适用八议和和赎刑。重罪十条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准五服以制罪 最先确立于西晋泰始律。五服原来是中国古代以丧服标志亲属的亲等的制度,在西晋以前用来确定人们在继承、赡养方面的权利义务,自从西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以后,又成为处理亲属相犯的案件的刑法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刑越轻;以卑犯尊,处刑越重。服制如果较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较重;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变轻。此原则一直沿用到清朝。
重法地 宋仁宗嘉祐年间开始划分的对盗贼等犯罪从重判刑的地区,在这一时期划分的地区范围比较小,仅限于京城开封诸县,以后扩大到开封周围的几个州,到宋神宗时发展到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几个路。
折杖法 宋太祖在建隆四年设立的减缓刑罚的措施,即将流赎杖笞这四种刑罚折成杖刑以便减轻刑罚。其作用是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折杖法有严格的适用范围,除死罪不适用以外,还有反逆罪强盗罪等严重的犯罪也不适用。
咨议局 是清政府1908年开始在各省设立的用以点缀民主的咨询机构,其议长、议员由选举产生,但有非常严格的条件,其宗旨是“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应兴应革事件”,表面上看来象是地方议会,但实际上受地方督抚的严密控制。
资政院 清政府于1910年在中央设立的点缀民主的承旨办事机构。资政院由总裁、副总裁、钦选议员、民选议员组成,其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其职权是议决国家的预算、决算、税收、公债、法律,但必须“请旨裁夺”。
《资政新篇》 是1859年制定的太平天国后期的革命纲领,其中心思想是革故鼎新,废除陈规陋习,依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使中国富强的政治法律制度。这些法制方针和经济政策,对太平天国来说是脱离实际的空想,但它体现出来的思想在促进近代中国近代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辛亥革命胜利以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具有宪法性内容的国家权力机构组织法,公布于1911年12月3号,由各省都督府会议制定,并全体签名公布,曾进行过两次修改,规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总统制的共和政体形式。他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辛亥革命的胜利,为以后制定的《临时约法》奠定了基础。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派同袁世凯议和以后,孙中山即将辞去临时大总统的时候颁布的宪法性文件,规定了责任内阁的政体形式,确定了国家的民主共和国性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布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诞生和封建君主专制主义制度的灭亡,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确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的各项原则制度,代表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一部进步的、革命的、民主的宪法性法律。
《暂行新刑律》 是指北洋政府将《大清新刑律》加以删修而成的刑律。其修改主要有:删除了侵犯皇室罪一章,删除伪造或毁弃“制书”,“御玺”罪,窃取或强取或毁坏“御物”罪等七条,以及《暂行章程》五条,将“帝国”改为“中华民国”,将“臣民”改为“人民”等等。此外无实质性变化。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是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最主要的根本法和纲领性文件。也是我国历史上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为目的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主要规定了工农民主政权的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工农民主政权的基本任务,以及工农兵的基本权利。是一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文献。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10月由中共中央颁布,其规定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以及保护民主工商业等内容。该《土地法大纲》的颁布统一了土地改革的基本原则,纠正了五四指示的缺点和错误,确立了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制度的原则,推动了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建国后土地改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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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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