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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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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9-1 18:05:44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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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12.4 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不大于 5 的乘用车;12.1.1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同向或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前方一定距离内无防护物时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3 、4.1.2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
4 、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 5 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5 、7.1.2 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对于低速货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6 、4.1.2 和 4.1.3 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 )和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4.1.3 )。
7 、8.5.5 的要求对于其它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机械工业农用运输车发展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张咸胜、王玉林、秦煜麟、何勇、吴卫、魏嘉文、王凡、尚项绳、刘欣、赵家琳、鲍晓峰、李爱民、占建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7258 -87 、GB7258 -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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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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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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