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资料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http://www.dffy.com 2007-10-20 20:27:53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民主管理中有关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适用《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本文关键词:企业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 (2008-4-2 10:45:41)
·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2008-1-26 15:33:49)
·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7-12-13 9:59: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12-13 9:55:50)
·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2007-11-27 19:04: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7-6-20 17:24: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7-6-20 17:19: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7-6-20 17:11:03)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7-10-17 11:03:52)
下一篇:绿色施工导则 (2007-10-24 16:34:32)
最新文章

Google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法律问答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