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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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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1-6 16:49:00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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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类案件要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并做好与证监、工商等部门的工作衔接;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的协调、指导、督办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密切与检察院、法院的协调配合,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加大对大要案的侦办力度。
检察机关要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处理需要协调的事项。
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民事、刑事案件,对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的案件依法予以严惩。
各相关部门在办理非法证券类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可提请协调小组协助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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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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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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