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资料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http://www.dffy.com 2008-2-20 20:27:46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已于2003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车辆被盗后,原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停缴养路费。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10日内审查完毕,事实成立的,从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下月(年缴车从下年度)停缴纳养路费。被盗车辆返还车主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恢复运行手续,依法缴纳养路费。

  二、车辆因火灾等原因导致灭失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停缴养路费。

  三、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以车辆被盗、灭失等为由,骗取养路费征稽机构同意停缴养路费的,按照逃缴养路费的车辆处理。


  本文关键词:养路费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2008-2-20 20:58:57)
·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8-2-20 20:26:33)
· 摩托车已到报废年限还该不该交养路费 (2007-3-17 15:57:23)
· 江苏首例“叫板”公路养路费案宣判 (2006-10-20 17:42:19)
· 海安法院指导交通部门规范养路费征收:变上路“拦人”为人性化执法 (2006-8-23 7:35:31)


上一篇: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8-2-20 20:26:33)
下一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8-3-4 21:42:19)
最新文章

Google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法律问答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