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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http://www.dffy.com 2008-5-30 14:24:07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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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有违反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按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党员;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十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从快、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四、本规定所称抗震救灾款物,是指各级财政投入、拨付的和社会捐赠的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物资。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有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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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关键词: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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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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