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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经营是无照经营吗?

http://www.dffy.com 2004-4-29 19:17:02 作者:陈志宏 冒乃贤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从事木材批发生意的个体工商户。由于行情不好,我打算把库存的木材出售完毕后就改做其他生意。于是,我在工商部门发给我的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就没有去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销售库存的木材。最近,工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我超期经营,并以无照经营进行了处罚。请问:工商部门的处罚有法律依据吗?
  个体户:李勇

  李勇同志:
  你来信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国家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和处理。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公民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核准登记制度,凡是想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该《办法》第四条第㈣项同时规定,"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是违法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你在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不办理相关手续仍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上述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工商行政部门依照上述规定对你作出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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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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