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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狗伤人者下落不明怎么办?

http://www.dffy.com 2004-4-29 19:25:21 作者:钱军 储卫民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缉同志:
  我的奶奶今年70岁。今年2月的一天,奶奶到门前公路边晒太阳时,发现一过路的年青人正在逗邻居李某家的狼狗玩。该狗平日里就异常凶猛,被年青人"恶逗"后,突然发起狗疯,向年青人猛扑过来。该年青人拼命沿着奶奶所站立方向逃窜而去,这时狗转而张大嘴巴向奶奶扑过来。奶奶吓得赶紧往家里跑,因年事已高,摔倒在水泥台阶上。事发后,奶奶被在旁邻居黄某等人急送医院治疗,被诊断为L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伴截瘫、L1椎体滑脱Ⅱ°,经两次手术,花去住院医疗费28900余元。后法医鉴定认为,损伤程度为二级伤残。事发后,我们一直在找逗狗的青年,但至今未能找到。我们想让狗主人李某分担部分责任,但其一直推脱说狗是第三人逗疯的,他依法律规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并反复要求我们不要再找其麻烦。不知李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杜宏
  杜宏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第三人过错引发的动物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种规定看,我国法律规定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且这种损害与动物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不管饲养人和管理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作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免责的事由之一。但这种免责往往是从最终意义上讲的,而不绝对性的。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但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而受害人伤势又很重时,可以先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然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再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第三人找不到,就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因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且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始终负有"管理"义务。如果来信反映的情况属实,狗主人李某理应对你奶奶的受伤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们与李某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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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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