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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追人惊摔渠沟 手臂骨折谁负责

http://www.dffy.com 2004-4-29 19:28:15 作者:钱军 戎建军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缉同志:
  我的同学黄凤是某纺织厂女职工。今年2月16日,黄凤下班夜班回家途经林某家西侧时,林家养的一条狗突然窜出,狂叫并在黄凤自行车后追赶。受到惊吓的黄凤不知所措,心慌之下连人带车摔进了路边的沟渠里,立即感到一阵钻心的疼痛。后经人送医院治疗,诊断为手臂骨折,脸上亦附有伤痕,花去医疗费2300余元,损失误工资530元。事后,黄凤多次与林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林某辩称,其家的狗既未咬到黄凤,也未碰到身体和车辆的任何部位,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黄凤只能自认倒霉。黄凤不知这种情况下能否向法院提出诉讼,特委托我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安大海

  安大海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种规定看,我国法律规定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且这种损害与动物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不管饲养人和管理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如下两种情况下,才可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一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则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例如,受害人故意挑逗别人饲养的狗,结果被狗咬伤,饲养人就可不负责任。二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民事责任。动物的"行为"是多样化的,不仅包括用嘴咬人,还包括追赶人、吼叫吓人等,这些"行为"只要与他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无免责事由出现,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从来信的情况看,在夜间特定环境下,狗子的吼叫和追赶对女工的心理产生变化是很正常的,且在这种心理变化下导致惊慌摔倒也是常人所能理解的;尽管狗没有咬人,也应认定其行为与黄凤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来信反映的情况属实,狗的主人林某理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林某不愿协商解决,黄凤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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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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