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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给儿子的房子还能收回吗

http://www.dffy.com 2004-3-1 19:43:13 作者:陈怀新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辑同志:
  我于几年前将自己的四间房屋用分书纸(“分家协议”的俗称)的形式分别赠给两个儿子,每人两间。因大儿子另有住房没有实际居住,仍由我居住使用。去年我的大儿子与二儿子为建房发生纠纷,我从中进行调解,可大儿子不听劝解,我很生气。我想将原来的赠与合同撤销,将赠与大儿子的房屋收回。请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读者 任余

  任余读者:
  关于你提出的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分书纸(赠与合同)成立的时间,如果是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生效前成立的,按照当时的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如果你的大儿子已办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或你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大儿子且大儿子已占有使用的,则你无权收回;反之则可以收回。
  如果分书纸成立于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生效后,依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于人在赠与标的物权利转移之前,可以由赠与人依其意思自由撤销赠与的权利,这在法律上叫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从你的来信看不出你分给大儿子的房屋产权有没有转移,如未转移,你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收回房屋;如果房屋权利已经转移给你的大儿子,你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你仍有机会按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不过行使法定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这一期间则丧失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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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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