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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非婚子抚育费该向哪家法院起诉?

http://www.dffy.com 2004-7-9 10:49:30 作者:钱军 戎建军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缉同志:
  我和王小姐是中学同学,两人一直是很要好的朋友。2001年11月,王小姐去深圳打工时,在一外商独资企业认识了打工者缪某。缪某系江苏省苏中一带人,A县是其老家也是户口所在地。王小姐系从学校刚毕业的学生,涉世不深,情窦初开,经不住缪某一翻追求,很快和缪某坠入爱河并同居。同居8个月后,缪某为了个人事业发展,离开深圳前往S城市打工。离开时,缪某信誓旦旦地保证,打工攒得一定数额的钱后就与王小姐办理结婚手续。缪某离开不久,王小姐发现自己已有身孕,为此多次打电话或写信给缪某,希望尽快办理结婚手续,但缪某一直找出种种借口拖延。今年3月,王小姐在深圳生下一男孩。此后,王小姐就不断托人寻找缪某下落。不久前,王小姐得知缪某节假日回到苏中老家后,就抱着小孩追到A县。与缪某见面,缪某却不承认小孩是他的,继续拒付抚育费。王小姐目前想通过打官司来追索小孩抚育费,但又不知向哪家法院提出诉讼,特委托我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敬法兰

  敬法兰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法院地域管辖权的问题。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由于我国人民法院的辖区一般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所在的行政区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和第5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从来信的情况看,目前很难判断缪某是否已离开户籍地A县到S市连续居住1年以上,故建议王小姐首先向A县法院提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普通程序为15天)提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在王小姐向A县法院提出诉讼后,如果缪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并有证据证明其在S市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时,A县法院会主动依职权移送S市相应的基层法院管辖的。当然,王小姐也可以撤回诉讼,重新向S市相应的基层法院提出诉讼。如果缪某在答辩期内未提管辖异议,那么该案就应由A县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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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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