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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名人品尝风味小吃照片装饰餐馆是否构成侵权

http://www.dffy.com 2004-7-13 7:17:12 作者:康承军 顾凤琪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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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田某夫妻俩原在一家企业工作,去年底夫妻两因企业破产下岗在家,生活发生困难。为了自谋生路,今年初开了一爿小餐馆经营特色菜盱眙龙虾。但生意一直不景气。前天田某来我处与我商计,想用名人品尝风味小吃的照片装饰餐馆,以此来烘染气氛招徕顾客。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构成侵权?

  读者 罗南
  罗南读者:
  来信咨询的情况主要涉及用名人品偿风味小吃的照片装饰餐馆是否构成肖像侵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 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自然人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你的朋友田某开小餐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种借用名人品尝风味小吃照片装饰餐馆来达到招徕顾客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名人肖像权。除非征得名人的同意,约定使用期限,给付一定的报酬后,才能合法的取得名人照片使用权。我认为决定餐馆生意的好坏不仅仅是否用了名人的照片定夺阵地,建议你朋友要从餐馆的地理位置、服务态度、菜肴价位、食品卫生等诸因素考虑,并经常调换味口、翻花样。预祝你朋友的小餐馆做出大生意,越开越红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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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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