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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返还彩礼是否必须履行?

http://www.dffy.com 2004-7-29 21:31:47 作者:陈志宏 卢义林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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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他人达成的分手协议上签字提供履行担保,因协议未能履行被权利人告上了法庭。2004年7月28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的同居引起的财产纠纷一案,担保人胡某被依法判决承担保证责任。
  1999年春,原告祁某与被告崔某经过几年的恋爱后,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就开始了同居生活。此后,因感情不合,双方常常发生纠纷。2004年2月19日,经过当地乡镇法律服务的见证,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崔某返还祁某的彩礼等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结婚”时的财产现存放于哪一方即归哪一方所有,崔某返还祁某彩礼等合计14000元,分别于2004年3月30日及4月30日各给付5000元,于2004年5月31日给付4000元。被告胡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崔某所给付的款项由其提供担保,承担崔某不能履行的一切法律责任。此后,崔某未能履行义务。胡某在2004年3月11日给付祁某5000元,余款9000元未能按约履行,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祁某与被告崔某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及彩礼返还等问题达成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被告胡某为崔某的还款义务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由于双方约定崔某不能履行义务时由胡某承担责任,属于一般保证责任。法院遂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崔某向原告祁某给付9000元,被告胡某在对被告崔某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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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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