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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我不能在户籍地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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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2-17 20:08:16 作者:王道强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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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马某离婚一案,因我们户籍均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故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对我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审判长告诉我,因我们的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泉山区,我丈夫又下落不明,故案件要移送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我不明白,何为经常居住地?贾汪区人民法院为何不能审理? 李爱梅 二00五年二月十六日
李爱梅你好,法律规定,对于自然人作被告的民商案件,一般情况或者说大部分情况均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该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离婚案件也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该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法律则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你与丈夫离婚,因你丈夫下落不明和你的经常居住地为徐州市泉山区,故贾汪法院将本案移送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而是正确的。另外,从你的来信看,你们经常居住地均为徐州市泉山区,由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人民法院了解你夫妻的感情状况,更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找你丈夫的下落,对更加公正地审理本案是有好处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塔山法庭)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5条,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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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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