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咨询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后装修投入如何处理?

http://www.dffy.com 2005-2-22 18:43:21 作者:秦晓东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辑同志:
  五年前,我租赁王某的店面房开饭店。五年来,我先后投入30多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现在,租赁期限即将届满,我要求继续租赁,而王某不同意,要求收回店面房,并要我将装修的东西拆下带走。装修的东西一旦拆下等于废物一堆,我要求折价给王某抵部分房租,王某又不同意。请问,我的装修投入依法该如何处理?
  读者  李玉成

  李玉成读者:
  你作为承租人对租用房屋的装修,其实质是民法所规定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权,如果要恢复彼此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划算。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对于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后装修投入由谁负担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果你是在未征得所有权人即出租人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是侵犯出租人王某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如果王某要求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应予支持。如果你是在征得出租人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且房屋租赁关系正常终止的情况下,装修的处理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你是在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但双方在租赁关系正常终止时或在这之前均未对装修价值支出负担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装修物能够拆除的,由你拆除后归自己所有,不能拆除的,作价由出租人王某对你予以补偿,因装修造成房屋受损的,你应负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226600)


  查看秦晓东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租赁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日益增多的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08-7-23 20:52:53)
· 尚未建成的房屋租赁预约协议是否可以终止 (2008-6-20 18:40:03)
· 租赁期满不腾房 佛教协会诉公堂 (2008-6-17 15:55:20)
· 修理厂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8)赣中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2008-6-16 10:05:30)
· 违法建筑能不能进行出租 (2008-2-14 11:19:18)
· 装修纠纷,房屋租赁中不得不说的话题 (2008-1-15 22:32:23)
· 强行锁门致租户财物被盗被判赔偿 (2007-12-25 8:16:48)


上一篇:为什么我不能在户籍地法院起诉? (2005-2-17 20:08:16)
下一篇:能否向第三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2005-2-25 20:34:30)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