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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辞退试用人员?

http://www.dffy.com 2005-3-31 20:41:07 作者:钱军 戎建军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编缉同志:
  我是一名普通工人,我儿子去年大学刚毕业,由于我们没有什么关系,儿子毕业后就到处找工作。但他每到一家企业求职,都被要求试工。为能取得用人单位的信任,能有个稳定的工作,他每次试工都十分卖力。可就在试工即将到期时,用人单位会找出种种理由婉言谢绝,我儿子就这样为多家企业作过"义务劳动"。我儿子也曾与一家试工单位的老板争执过这一问题,但老板说根据法律规定试工辞退不需要理由,不知这种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

  读者:李卫红
  李卫红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试用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这条规定来看,与试用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才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必须发现劳动者的劳动力在某一方面的瑕疵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所具有的缺陷,不是用人单位录用条件中所规定的,用人也不得据此行使随时通知解除权。因此,用人单位老板的说法并不正确。如果你儿子不具有用人单位录用条件中所规定的缺陷的,一旦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合同,你们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 约定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22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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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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